市级劳模按月获津贴
张先生是沈阳某厂的职工,工作了大半辈子,并且取得了不少成绩。早在1960年,张先生就被评为市级劳动模范。
作出了贡献,当然要有相应的物质鼓励,此后,一直由厂方给张先生各种福利和待遇。此间,劳模的福利待遇也随着经济的发展发生了相应的变化。1996年沈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等7单位关于加强市级以上退休劳动模范管理和提交有关待遇的通知》(沈政发[1996]33号)中规定:凡获得市级以上劳模称号的退休人员,退休后仍保持荣誉的享受荣誉津贴,市级劳模每人每月30元。2001年10月10日沈阳市总工会等6单位下发文件规定(沈工发[2001]41号),市级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每月50元,五十年代、六十年代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20元,七十年代、八十年代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10元,荣誉津贴由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所在单位支付。
有了政策上的规定,直到张先生退休之后,单位也在正常发放劳模津贴。麻烦事出现在了张先生所在的单位被某企业整体收购之后。
单位被收购津贴不给了
2000年,退休在家的张先生听说单位已经被某公司收购了,这让他唏嘘不已。从2000年到2006年8月,收购单位都是按时发放张先生的荣誉津贴,双方没有任何纷争,在此间张先生也了解到,原单位是被这家企业整体承债收购的。这就意味着,应承担被收购单位的债务。同时,类似于张先生这样的市级劳模的津贴,也应该由收购单位发放。
明白了这层关系,并且收购单位也一直按月按时发放津贴,张先生也就安心了。
事情的转折点出现在2006年9月,张先生发现,从这个月起,收购单位不再向自己发放劳模津贴了。他耐着性子又等了两个月,还是没有收到津贴。看来,企业是不准备再继续发放津贴了。张先生暗自下了判断。
不久,张先生找到该企业,提出要求企业继续给付自己劳模津贴。但是,张先生的要求遭到企业的拒绝。张先生认为,根据文件的规定,自己作为市级劳模,退休后也可享受津贴待遇,并且应该由所在单位发放。虽然原单位被收购,但是以整体承债的形式完成的,因此,收购单位有义务继续向自己发放劳模津贴。
在屡次索要无果之后,张先生将该企业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继续给付荣誉津贴
日前,此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张先生要求该企业给付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荣誉津贴910元,报销取暖费924元,并支付今后的荣誉津贴。
皇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作为沈阳某厂的收购单位,根据企业收购合同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约定,应承担沈阳某厂的债务。张先生是某厂1960年的市级先进生产者,根据文件的规定,享有荣誉津贴待遇并应由单位发放,采暖费应由收购企业给付。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付张先生荣誉津贴910元,给付张先生垫付取暖费740元,以后每月给张先生荣誉津贴70元。
(感谢沈阳市皇姑区法院白丹协助采访)
律师提醒
企业更名不影响债权债务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煜表示,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更名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提醒员工不要担心,这种更换不会影响到企业债权债务的继承。以前享受什么待遇,今后不会改变。胡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就像你去派出所更名,但是其他的资料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