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绥中县某乡镇的赵某的邻居刘某,患病多年,其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因此刘某独自生活非常困难。出于邻里之间的感情,两年前赵某与妻子王某承担了照顾刘某生活的任务。赵某帮刘某挑水买柴,王某帮刘某做饭及缝补浆洗,使刘某过上了舒心的生活。刘某时常与儿子通电话诉说邻居赵某两口子对他的照顾和生活上给予的方便。刘某的儿子刘明(化名)为感谢赵某两口子对他父亲生活上的照顾,决定将刘某的3间住房在其父死后赠与赵某,并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还将该房的产权证交给赵某。赵某对刘明的慷慨行为很受感动,决定和老伴王某立即搬进该房与刘某住对面屋,以便更好、更及时地照看刘某,以照顾好刘某晚年生活的行动报答刘明。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8年1月中旬,刘某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去世了。赵某及时将情况向刘明作了汇报,刘明闻讯赶回家料理其父丧事。料理完丧事后,刘明得知赵某还未办理过户手续,即以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要求赵某将房屋退还给他。赵某听后立即意识到刘明是反悔了,他咨询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后将刘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有效。
经审理,绥中县法院近日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原、被告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
说法
本案中,被告刘明将其父所有的3间住房赠与原告赵某事实清楚,并且赵某已经搬进该房屋居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刘某的儿子刘明已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同时他已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原告赵某,而且原告赵某已经实际居住该房屋,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被告刘明已无权要求原告退还该房屋。被告刘明以未办过户手续为由要求原告赵某退房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