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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们是没有制服的“警察”,拥有执法权,有时却连被检查单位的大门也进不去;他们担负着监督检测地方企业单位能耗状况的任务,有时却遭遇企业负责人的白眼,“我们有钱,电费有多少交多少,不需要节能。”“节能警察”是人们对他们所从事职业的通俗叫法。然而,他们执起法来并非那么简单
    “节能警察”执法难度有多大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4月14日)

      单位名称变化的背后

      从1983年到2008年,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300号门口的单位牌子,总共换了三次——起初是“辽宁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到1992年,“技术服务”的字样消失了,同时旁边挂起一块“辽宁省节能监测中心”的牌子;2006年,“节能中心”又被“辽宁省节能监察中心”所代替。
      “名称变化的背后,其实是工作职能的不断改变。”省节能监察中心主任孙永东说。
      在上世纪80年代初,“节能”对于绝大多数国内企业来说还是十分陌生的字眼。当时的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也主要以节能普查、向企业推广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为主。
      1990年2月,原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两年后,辽宁省节能监测中心挂牌。省编办将其划分为具备政府执行类事业单位,主要职能包括:受政府委托,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对全省各地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全省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工作。
      2006年3月,《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颁布实施,“省、市人民政府工业经济综合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依其职责开展节能日常监察工作。”
      正是依据这样的授权,省内的节能监测机构积极向节能监察过渡,开始依照法定职权,对能源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单位名称的变化,孙永东认为这体现出国家对节约能源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将节约能源列为基本国策,已经说明一切。”

      “自收自支”?隰“全额拨款”

      早在10年前,上海市设立了全国首个节能监察中心。目前,我省除大连、丹东、铁岭外,其余11个地级市完成了节能监察机构的组建和转制,另有4个县(区)也建立了节能监察机构。
      “换块牌子并不是件难事,关键是‘钱’的问题要解决。”丹东市经贸委副主任张季棠说。
      某市节能监测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眼下中心还是市经贸委下属的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包括用能设备监测、技术推广服务和节能稽查。前两项相当于能源“医生”,但因为诊断和开药都是要收费的,并不总是受欢迎,以前甚至发生过连企业门都进不去的情况。
      这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反复强调,他们收费是依据财政和物价两家部门制定的标准,绝不是乱收费,“收来的钱全部上缴财政,再由财政按用款额度拨付下来,超过额度部分我们一分也得不到,但如果挣不到足够的钱,就可能连工资都发不出来。”
      当“医生”的同时,中心还要受当地经贸委委托监督企业用能情况。当“警察”时免费,当“医生”时又收费,给企业造成“一边执法、一边收费”的印象,无形中降低了执法力度和公信力。
      今年2月1日,《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规定“节能监察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用能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与用能单位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事影响节能监察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孙永东表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但节能监察工作不能收取任何费用,“这就需要改变目前节能监察机构自收自支或是差额拨款的现状,实行财政全额拨款。”
      “改革的方向是从全额改差额、从差额改自收自支,逆向改太难了。”辽西某市节能监察中心负责人这样说。
      尽管困难重重,但到目前为止,省及全省14个地级市中的8个已经实现财政全额拨款。

      权力变化中的心态改变

      从“服务”到“监测”再到“监察”,让范荭一下子从“技术服务人员”变身成为了“执法人员”。
      而随着《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实施,范荭的执法权又从之前执法力度稍弱的“委托执法”,变为地方性法规授权的、拥有强制执行力的“授权执法”。
      在我省,和范荭一起完成身份转变的,还有她的600多名同行。
      说起手中的执法权,范荭半开玩笑地说,“哪是什么权力,我倒觉得是一种较之以往更大的责任和压力!”
      范荭在节能技术服务和监测监察领域已经工作了20多年,如今她是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监察一部部长,和同事一起肩负着对沈阳市内所有年综合能耗总量在2000吨以上、10万吨以下标准煤的工业企业的节能监察工作。
      “跟以前单纯搞技术服务时相比,现在的工作难度更大。”范荭说,作为节能执法,是要检查和规范企业的用能情况,这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精通节能方面的知识,还要熟悉一系列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采访中,很多“节能警察”表示,尽管有省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但在执法检查时还是需要不断向企业表明身份,同时再三告诉单位负责人“节能监察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节能而非罚款”,才可能得到企业比较好的配合。
      孙永东告诉记者,尽管我省的“节能警察”都已经取得执法证,但这支队伍无论从思想上还是心态上,都仍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他表示,省节能监察中心计划分批对这些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转变观念,更好履行节能监察的职责。

      执法时只“整改”不“罚款”

      “节能警察”手中的权力有多大?
      沈阳市人大曾以法规授权的形式,给予节能监察中心以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按规定,有两种情况下监察中心可以罚款,但由于现实中这两种法定情形很难碰到,所以尽管2007年对市内105家企业进行了节能监察,也签发了多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却没有罚过任何一家单位的一分钱。
      “罚款不是目的,最重要的是帮他们解决实际问题。”范荭说。
      记者注意到,在刚刚实施不久的《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中也有两条罚责,罚款金额定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5000元的罚款,更多是名义上的,但很难对企业负责人造成心理上的触动。”孙永东说。
      沈阳市节能监察中心法制监督部部长杨晓伦认为,尽管现在节能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节能监管的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据了解,目前我国节能的法律包括《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资源法》,另外我国的节能法律规范还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中,如水污染防治法、刑法中违反国家节能工作构成犯罪的规定,以及行政法中对于上述有关行为行政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节能法律规范也不胜枚举,如《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有这么多的法律法规“撑腰”,节能工作为何还是面临尴尬呢?
      杨晓伦告诉记者,《节约能源法》在修订之前,对节能监管机制、体制的规定几乎是空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对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地位及其管理责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的节能条例和节能监察办法,几乎都是在节约能源法修订之前制定的,因此没有突破。”
      专家认为,节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政府投入不足,是当前节能执法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需要对节能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职能、地位、权限作出明确界定,并对执法过程的技术细节、违规处罚的量化标准作出说明,这样才能让节能执法真正硬起来。

      观点:节能一定需要“警察”吗?

      节能本是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为什么还要“节能警察”逼着才有人干呢?这正反映了节能的尴尬。很多节能措施从长期看效益显著,但短期看却要付出较高成本。由于缺乏有效的市场及奖励机制,大家对节能缺乏足够的积极性。
      节能不是表面文章,设计巧妙具体的市场手段,让每一个人养成节能的习惯,才是推进节能的有效办法。诚然,习惯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如果政府部门在设计奖励节能的市场机制上多下些工夫,可能会起到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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