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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板没给工资 工人借钱不想还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8年4月21日)

      新闻现场

      锦州的刘先生就是我们常说的装修队“包工头”,还是属于“游击队”的那种,有活时就找些工人来干活,等活干完就给工人结清薪水后打发走人。今年2月,刘先生在沈阳谈下一个铺面房的装修工程,于是找来了贾成(化名)。贾成是一个装修队的队长,手下有8名工人跟着他干活。但这次的工程让双方翻了脸。
      刘先生说:“贾成先后三次向我借款3480元,并分别出具借条3张。本来承诺几天之内偿还,但经我多次催要,贾成推诿不还。”刘先生还说,本来这个铺面房的装修工程大概在两个月内完工,但是工程刚完成一半,贾成竟然准备带着手下的那几个工人一走了之,好在刘先生信息灵通,在贾成准备带着人“撂挑子”的时候把这些人拦下。“欠我钱还想跑?工程不干了,还得赔偿误工的损失。”刘先生很生气,不停地抱怨怎么遇到这么一伙“不负责任、没素质”的工人。
      贾成说起这事显得更生气:“钱是我借的,但凡事都有个原由,这么些兄弟跟着我干活,刘老板既不给伙食费也不给劳动工具,日用品也没有,而这些本来就该是他提供的,我借的这笔钱都用在这些方面了,收据我都有。而且刘老板还欠了我们一个多月的薪水,这笔钱他凭什么还管我们要?”贾成还说事先双方没签合同:“我们赖不过他,这段时间就算我们倒霉,白干!”
      目前,双方为这笔借款争执不下,刘先生说,如果无法和解,不排除走法律途径。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继文(辽宁省法学会会员)

      欠债还钱,本来天经地义的事情却在刘先生和贾成这里显得有些复杂。刘先生不单想要回欠款,还想要误工费;而贾成固执地认为这笔“借款”不能算“借”,应属于预支了本该刘先生负担的部分费用,因此“不用还”。那么这笔借款真能抵顶工钱吗?

      问题一:这笔钱到底属于啥性质?
      王继文:借贷关系成立,贾成应该还

      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刘先生手里有3张欠条,贾成也承认了借钱的事实,那么两者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问题二:刘先生所欠工钱怎么算?
      王继文:收集证据后另行索要

      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贾成的叙述,虽然贾成和装修队里的工人没有与贾成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贾成和工友们可以收集类似劳动记录、工友证言等证据来证明与贾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可依此向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进行举报,索要欠款。
      同时由于没有签劳动合同,对误工所产生的损失没有约定,因此,若走法律程序,刘先生索要误工损失的主张很难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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