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3个多月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判决了我省首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赔双倍工资的劳动纠纷案件。
析案嘉宾:沈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相关负责人 辽宁行政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伊文嘉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斌
关注重点:如何面对“劳动新规”?
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被誉为“改变了劳资市场的游戏规则”。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更好地保护了劳资关系中较为弱势的一方——劳动者,有利于促进劳资市场的公平有序。但是也有声音说,这部法律过于偏向劳动者,恐怕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不小的阻力,带来的效果恐怕会打折。
但是,听了那么多年劳动者的无奈和辛酸,在这部法律实施3个多月时采访到这样一起劳动者胜诉的案件,记者心中还是十分欣喜的。无论是“公平公正”的法律最高准则,还是“和谐社会”的最终追求,劳动者都有权利在辛苦付出后,得到自己应得的收获。
这个“劳动新规则”并不是“偏向”,而是在努力让有些偏离公正轨道的劳资博弈变得公平些。因此,用人单位与其奋力叫嚣“不公平”,想破头皮规避法律,还不如埋头改进用人环境。把欠了员工的种种全都补上,这样还来得实在些。
不愉快的职场经历
新法实施成拖延“理由”
“我在这家公司辛苦工作了两个多月,谁知道竟然落得这样的下场。”薛丹(化名)告诉记者,去年12月份,她在报纸上看到一家公司的招聘信息,便带着求职资料来到该公司应聘。公司对她的条件很满意,同意聘用她做公司财务助理,还跟她说明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公司就会和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底薪是每个月1500元,加班费另算,每个月出满勤还有满勤奖。
薛丹满怀希望地开始为这份新工作打拼起来。可是眼看一个月的试用期过了,公司却一点都没有和她正式签约的意思。薛丹去问,得到的答复是:“《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公司管理层正在研究调整人事制度。等新制度定下来再跟你签约。”薛丹所在部门的领导还劝她:“你这段时间干得不错,公司肯定能留你。你再耐心等一等吧。”但是,直到薛丹今年2月底跟公司闹翻,公司也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
析案启示:小企业心存用工鬼胎
“一些小规模的公司和企业不愿意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目前在小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心态。”吴斌律师分析道,因为对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而言,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平白无故多出一大笔用工负担:要给劳动者上各类保险,还要明确结算加班费用等等。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经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实,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除了符合法律规定,也能减少用工风险。一旦劳动者出现意外事故,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就能够为用人单位分担责任。
一句“不用再来了”辞退员工
当薛丹被公司的解释稳住,继续埋头工作一段时间后,奇怪的事情发生了。2月底,她在报纸上无意中看到自家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招聘的岗位中竟然有她正在做的“财务助理”。“没听说我这个岗要加人手啊,公司怎么又招人?”薛丹当时并没有往心里去。可是不久之后,她发现,她所在部门的领导面试这些应聘者时总躲着她,好像很怕她听到面试的内容。
“薛姐,你算是我们公司财务助理里头干得最长的,都撑了两个月。以前那些干不长时间就走了。”公司同事无意中说的话让薛丹心里一激灵。“难道公司招人是想把我换掉?”薛丹越想越不对劲。她所在部门领导的解释是:“招的人负责别的业务,跟你无关。”
2月26日,公司把一月份工资打到薛丹的银行卡里。一看钱数,薛丹觉得自己忍无可忍了。当初许诺的加班费和满勤奖全都没有,就只有1000多元底薪。薛丹直接找到公司领导,质问自己工资和新招财务助理的事。当天晚上,薛丹接到公司的电话,叫她不用再来公司上班了。
就这样,薛丹不仅没有得到劳动合同,连自己2月份工作应得的报酬也没有拿到,就被公司一个电话踢出了大门。
析案启示: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
“用人单位有时解雇员工太霸道,看不顺眼就让员工走人。”吴斌律师表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有严重违规或失职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这样规定,就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此案中,薛丹并没有不胜任工作,也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更没有严重失职的行为。所以,公司不能这样轻易解雇薛丹。
走过法律救助之路
劳动仲裁路不顺
薛丹接到公司冷冰冰的电话后很是气愤。“公司凭什么无缘无故解雇我?”第二天,她就来到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想让公司把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满勤奖补给自己。可是,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回答让她感到有些沮丧。想要申诉成功,必须要有证明自己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因为公司迟迟不肯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自己办理入职手续,薛丹真不知道能拿什么东西证明自己的公司员工身份,更别提加班和满勤的记录。
“你还是到法院告吧。我们给你出手续,证明你已经来劳动仲裁了。”拿着沈阳市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薛丹来到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她要在这里为自己讨回公道。
析案启示:劳动仲裁需相应证据
“想要仲裁,劳动者必须提交相应证据。”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薛丹提出的要求属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之内,申请时间没有超出60日。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薛丹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不仅要提供书面申请、用人单位的本年度《企业资料查询卡》,还要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因为缺乏完整的申诉材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无法受理此案。
“所以,劳动者最好在平时工作时就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时现找证据。那时的难度会很大。”这位负责人提醒道。
判决公司赔偿双倍工资
这场纠纷最终还是走到了法院。薛丹在起诉书中要求该公司将拖欠的2月份工资双倍支付给自己。在法庭审理中,站在被告席上的该公司全盘否定了原告薛丹陈述的事情。公司表示,公司从未拖欠过员工工资,原告所说的是无中生有。
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薛丹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薛丹在法庭上一度处以劣势。直到薛丹拿出自己打印的一份网上银行查询单,局势才终于明朗起来。因为这份网上银行查询单上显示:该公司2月26日给薛丹的账户中注入1300元钱,交易类型是“代发工资”。
这张网上银行查询单成了证明劳动关系最有力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和原告薛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用工已经超过一个月,但是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偿2900元,法院予以准许。
析案启示:“双倍工资”属“杀鸡儆猴”
“这是这部新法的最大亮点之一。”伊文嘉副教授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种类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双倍赔偿”的法律规定,会带来“惩罚”的效果,以求对用人单位形成威慑力。为避免被“处罚”,用人单位会自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薛丹的胜诉,将会起到“杀鸡儆猴”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