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有农民工约百万人,他们的就业领域主要分布在建筑业、住宿餐饮娱乐业和制造业。
沉甸甸的讨薪路
2007年12月20日,沈阳市农民工维权中心解决了一起“陈案”,1700名农民工终于拿到了被拖欠7个月、共计450万元的欠薪。在此案中,开发商和建筑商在资金问题上出现矛盾,结果资金缺口被转嫁到农民工身上。7个月里,农民工多次讨要无果。
去年年初,来自辽宁、安徽、四川、内蒙古等地的300多名农民工,来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附近的一家楼盘建筑工程队做建筑工人。一晃到了年底,工程已结束,可这些农民工的135万元工资却迟迟拿不到。其实,开发商已将工资拨给了建筑商,建筑商也将工资拨给了包工头,可包工头卷钱跑了。
“处于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和某些承包商不守法,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又不懂法,在这种情况下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就很难解决。特别是在有些不讲信誉的企业、皮包公司人去楼空时,或是包工头携款逃跑时,农民工追讨回工资的希望就会更加渺茫,甚至是根本没有希望。”课题组的负责人高小珺谈起此问题时显得有些沉重。
农民工权益受阻的四大问题
我省农民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主要有四方面,首先,农民工的工资不能足额按期发放,而用工主体多元化使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问题复杂化。
其次,建筑工程分包不规范,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以上情况的存在危害非常严重:极易造成投机行为,由于层层剥皮,致使真正投入到工程上的资金不足,也容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人不明,致使受害的农民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等等,同时,这也是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的最主要原因。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得不到全面落实。通过调研活动课题组了解到,面对农民工对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障的迫切需求,政府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有些问题还是很难一时加以解决的。“比如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覆盖面窄。”高小珺表示,虽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1年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各地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主要困境是政府积极地设计制度和制定政策的态度尚未得到企业的拥护与农民工的支持,从而表现为“一头热、两头冷”的矛盾现象。企业为节约成本所以“不欢迎”,农民工由于普遍家底薄,收入不高,有限的收入还要解决眼前的急需,因此也不想参保。同时保险关系难以转移,影响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从而使得多数农民工最终只能选择“退保”。
最后,从现实情况看,农民工政治民主权利缺乏法律的支持。到目前为止,中国只有《工会法》而没有“农会法”,而《工会法》的具体条款在实际操作中对农民工的适用难度很大,约束力不强。例如,因户籍限制农民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有效实现,既难以参加籍贯地的选举,同时也难以参加居住地的社区民主选举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难以享有企业城镇职工同等的民主权利,难以享有政治荣誉等。此外,有些企业对农民工实行“封闭式”管理,限制人身自由,侵犯人身权利等。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建议
课题组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制度建设应当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只有在完备的法律及制度框架内农民工的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课题组对解决我省农民工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应制定《辽宁省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有必要制定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法规。在《辽宁省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中应明确工会组织是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的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等内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就可以依法行政,为解决好农民工的工资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规范建筑工程的分包活动是保护农民工权益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因此应制定《辽宁省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对分包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要对分包合同备案、劳务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分包活动的进场交易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
还应完善辽宁省社会保障的相关办法,为此可以考虑根据农民工的需求与目前的条件,按照分类分层保障的原则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对农民工不能搞“一刀切”。应针对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特殊的社会救助制度,即在农民工遭遇突发性的天灾人祸时能够给予紧急救援;再次是考虑建立相应的疾病医疗保障机制,解决农民工的疾病风险等;最后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让已经市民化的农民工进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设计一种灵活的养老保险方案并让其自愿选择参加。另外,应制定《辽宁省农民工保护规定》,课题组建议有关部门在这个规定的制定过程中对农民工的政治权利的保护问题给予充分的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