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我省针对诉前禁令司法解释不够细化和明确的情况,加强理论研究并在个案处理中探索经验;在诉前证据保全方面,考虑权利人自行收集证据难度较大,法院积极受理,同时也注意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逃避举证责任,避免公权力不当使用。此外,今年省高院还将出台指导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王玉砚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著作权、商标类纠纷案件增长迅猛
200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600件,案件数量继续大幅上涨,在突破2006年受理案件412件的基础上,又创历史新高。其中,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33件,新收案件中涉及专利纠纷125件,著作权纠纷207件,商标纠纷112件,技术合同纠纷30件,植物新品种纠纷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8件,其他纠纷47件。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各类案件所占的比例也有所变化,著作权、商标类纠纷上升速度明显,商标案件比上年增长了98%,著作权案件比上年增长了70%,著作权纠纷主要涉及网络传播权及摄影作品的侵权纠纷。相比之下专利纠纷所占比例明显下降。
系列案件法官耐心和解
2007年受理的系列案件数量较多,如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省内某通信公司侵犯网络传播权系列案件9件;某石油公司诉沈阳市区内加油站未经许可使用其商标的侵权纠纷16件;北京某图片公司诉沈阳某媒体、广告商及广告主未经允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系列侵权案38件。这三起系列案件除6件判决结案外,其余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当事人均达成和解,向法院撤回起诉或上诉。
王玉砚说:“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大幅增长和审判领域的不断拓展,不仅体现在我省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反映出全社会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需求和充分信赖。600件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结,不但提高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水平,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并且促进了知识文化的传播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强化了司法权威,树立了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新形象。”
卡通诉讼指南方便百姓
沈阳中院以活泼的卡通形象为设计元素,制作了专利、著作权、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诉讼指南,使生硬难懂的法律条文活了起来,变得通俗易懂,方便了公民对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的了解和掌握。
此外,沈阳、大连等中院还设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阅卷、就有关技术问题向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同时对咨询意见的审查判断等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保证了咨询程序合法,咨询结果权威、客观、公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玉砚介绍说:“沈阳中院还在裁判文书后面附加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商标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案件的裁判文书后面以附图的形式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人保护的客体进行对比,使当事人及相关公众更直观地理解判决。”
案例简析
产品说明书用别人专利号——侵权
案情:某甲是“某自动除尘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授予某乙及其所在A公司生产专利产品的权利。但某乙又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注册成立B公司,并未经许可,在B公司生产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中使用某甲的专利号,向多家单位销售自动消尘器,致使他人将其产品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法院判令其承担停止假冒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00的民事责任。
点评:假冒专利行为侵犯的是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直接影响被假冒专利权人的信誉,不但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侵犯了公众利益,具有欺骗公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是不同性质的侵权行为,赔偿数额的计算不宜完全参照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方法计算,在综合考虑被告利用该使用说明书进行广泛地宣传,该说明书在促成有关产品交易中所起的误导作用,产品销售范围较广、数量较多,与专利产品的用户群体近似等情节,酌情确定较高的赔偿数额。
随意用摄影作品——侵权
案情:原告享有某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发现某报社未经许可在报纸登载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作品,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构成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00元。
点评:在网络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网络上登载着大量的摄影作品,此作品的使用亦需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一,并未像文字作品等其他著作权客体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经常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使用的情形。媒体作为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和传播者更需尽合理注意义务,以提高对摄影作品的保护意识。
独家使用权不再“独”——违约
案情:某甲、某乙享有某物新品种权,其授权某种子公司独占使用授权品种。但某甲、某乙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对外授权第三方生产授权该品种,构成违约,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双方所签协议继续履行,种子公司仍应支付许可使用费给某甲、某乙。
点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授权他人使用授权品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被许可人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
类似商标还没用准备用——侵权
案情: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系父子关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原任原告公司经理,后离开原告单位并创立被告企业。两企业均从事建筑用起重机生产经营。被告在其产品宣传图册中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相似,但尚未对外散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原告商标相似,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应予制止,并适当承担原告维权费用。判令被告不得散发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相似的商业标识的产品宣传材料并予销毁,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10000元。
点评:被告印制的宣传图册尚未对外散发,侵权行为处于准备阶段,属即发侵权行为,应予停止。但因侵权行为未实施,尚未造成侵权后果,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对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支出应予保护。
用赠送的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叫停
案情:原告依法享有“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告某教育局以政府招标采购方式购买电脑,交给包括被告某实验学校在内的下属中小学校使用。该批电脑中装有可保护硬件的“拷贝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其使用的计算机内拷贝卡中被写入的侵权软件。
点评:被告系政府部门和公益事业机构,无营利性经营活动,有合法的购买渠道。但被告仍应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的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多种形式,能否提供合法来源及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仅涉及承担赔偿责任及范围的问题,而停止侵权行为不以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