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的时间,554个咨询电话。沈阳市总工会《劳动合同法》咨询电话成热线,缘于新法实施后涌现出的新热点。
详解
热线中的热点话题
热点之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热度:★★★★★
对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法》最重要、最本质性的变化就是劳动合同终止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令劳动者极为关注,不少劳动者认为只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理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合同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热点之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该怎么办?
热度:★★★★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许多职工尤其是在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的职工,非常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不少用人单位回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很多劳动者反映,他们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常只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或干脆不续订劳动合同,他们不知该怎么办?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对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热点之三:解除跨年度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违约金
热度:★★★★★
这是劳动者最为关切、咨询最多的问题,可谓热点之中的热点。所谓跨年度劳动合同是指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2008年后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后解除劳动合同,引发是否支付违约金的争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由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没有出台,由此引发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解除跨年度劳动合同是否支付违约金的争议。目前多数的意见和看法倾向于根据法律适用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以及禁止性规定的法律效力大于约定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感谢沈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段阳对本文的支持)
留神
误解可能令维权失利
误解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误解指数:★★★★
不少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所谓无确定终止时间,仅仅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无固定合同的终止有7种情况,如达到退休年龄、意外死亡、企业破产等,除了这些外,双方还可以约定终止条件,只要条件出现,就可以终止,不需要付任何赔偿金;除此之外,当劳动者犯了严重过错,或因客观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无固定期合同都可以依法终止。
误解二:与单位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能否找单位讨要两倍工资,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指数:★★★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对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两倍工资的规定,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前,即使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无须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但如果公司在2008年2月1日(即新法实施一月后)还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劳动者可以向公司主张支付2倍工资直至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法实施满一年后公司如果还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误解三:在2008年前已与公司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合同,现在能否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误解指数:★★★★★
就是说,《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次数的计算应当以2008年1月1日新法施行后新订立劳动合同作为第一次。
(感谢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对本文的支持)
【采访手记】
“不要抠字眼儿”的思考
采访中,有多位采访对象表示,目前还不能对《劳动合同法》死抠字眼儿,而是要理解精神的解读。
《劳动合同法》是一部需要亿万劳动者一看就明白清楚的法,但从实施中反映出来的新热点和误解中可以看到,不具备多少法律知识的劳动者想要完全读懂它,并作为维权的“利刃”,还真不是件容易的事儿。
其实从立法宗旨上看,《劳动合同法》无可责备,但表述上存在一些容易产生不解和歧义的条款。特别是在关系到劳资双方重大利益的一些条款表述上,明确性和清晰度不够,较为集中的疑问如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连续10年工龄起算问题;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中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主体问题等。
为了避免“抠字眼儿”“抠”出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最好的办法便是能够早日出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