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带妻子去医院看病,出来后发现车子没了。索赔还是不索赔,成为这些天困扰阜新市民张先生的一个难题。
4月20日晚上,看到妻子突发高烧,张先生连忙开着机动三轮车把妻子载到附近一家卫生院看病,“当时我是把车停在卫生院指定的停车区域内的,而且那里还有公安局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
22时许,挂完点滴渐渐退烧的张妻在丈夫的搀扶下走出医院,夫妻俩突然发现——车丢了!
张先生打车把妻子送回家后便跑到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民警调查,当时卫生院当班的工作人员确实发现有人在张先生的车前鬼鬼祟祟,但并没有及时告知张先生,也没有报警。
这样的调查结果让张先生很是气愤,他在电话里向记者表示,既然是去医院就医,就意味着自己和医院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难道医院不该履行注意、告知、保护的义务吗?
张先生告诉记者,车子丢失后他也曾找到卫生院的负责人,但院方的说法是医院提供的合同主义务及附随义务,都是以保证给患者提供符合法律、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的高质量的医疗技术服务为核心,至于张先生的交通工具安全问题,不属于医院的责任范围。
自己丢车的损失能否向医院索赔?张先生希望本报能够解答他的疑惑。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孙金宝(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一:对于张先生丢车的损失,医院是否有责任?
孙金宝: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孙律师认为,首先,张先生和医院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张先生当时并没有将自己的三轮车交付给医院的任何一个工作人员,虽然医院指定了固定区域用于停放车辆,但这只是方便管理的需要。另外,指定区域内的电子监视设备是派出所为了破案的需要设置的,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所以,由此并不能形成医院对张先生的车辆保管的默认。
其次,张先生的机动三轮车被盗与医院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义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先生与医院之间成立的是医疗服务合同,院方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为核心。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医院方面没有违反《合同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附随义务怎么理解?
孙金宝:界定附随义务需从合同目的出发
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孙律师表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为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只是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概括性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则是具体规定。但是,从制度价值的角度考察,合同附随义务可以认为是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义务。所以,它的产生应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且其产生以诚实信用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
孙律师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在界定合同的附随义务时,要从合同产生的目的出发。合同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但脱离合同目的的利益不应属于当事人的诉求。具体到张先生的丢车事件,张先生带着妻子到医院就医,本是以实现治病救人的利益为目的,至于张先生财物的保管,它与合同所要实现的目的不具有相容性。医院方面只要在张先生妻子的健康方面尽到应有的义务,即实现了合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