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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两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件知识产权侵权案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际知名企业苹果公司起诉深圳一家企业——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美国“苹果”状告“带翅苹果”
      
    作者:本报记者 刘彬 (2008年4月28日)

      原告:APPLE INC.(简称苹果公司)
      第一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苹果新概念公司)
      第二被告:深圳市鑫巨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公司)
      案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一边是国际知名的美国公司,另一边是迅速崛起的电脑周边产品生产营销商。对簿公堂,激辩“挥着翅膀的苹果”是否存在侵权——

      案情概要

      原告苹果公司起诉称,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苹果新概念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以“苹果”为字号注册成立,并在其多种与电脑和数字音乐相关的产品、产品包装、广告宣传册、网站上都突出使用了被控侵权苹果图形、苹果新概念组合图形和NEWAPPLECONCEPT组合图形,此外,被告还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上突出使用“iPro”标识,在网站上将其POS机产品称为“iPos”系列,在其键盘包装上将产品称为“ikeyboard”系列。
      原告认为,被告苹果新概念公司经营的产品范围与原告“APPLE系列商标”的使用范围完全相同,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法所禁止的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企业字号“苹果”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苹果”以及原告的企业字号“苹果”完全相同,并将此产品冠以“i”前缀这一早以被广大消费者所熟知的原告标志性的产品特征,诱导消费者将其与原告这一国际知名企业相混淆。
      原告主张被告深圳公司在明知第一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第一被告生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庭审现场

      苹果公司显然为此案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向法庭提出证据多达23组,并进行了分类说明。要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并永久停止在其生产经营中使用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标志、名称和装潢;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苹果”字样;第二被告立即并永久停止生产带有被控侵权标识的产品;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其中包括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律师费,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对此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本案包括诉讼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被告派出了代理人当庭应诉,向法庭强调了两点理由。
      ①苹果新概念公司使用的商标是由专利权人与美国苹果控股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提供,来源合法,并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对于是否侵权问题不承担责任。
      ②苹果新概念公司的名称与苹果公司名称不完全相同,苹果新概念公司已经由工商部门核准合法,在经营期限期间进行经营宣传属合法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商号权。
      但第一被告代理人也表示,鉴于目前存在的争议,所以苹果新概念公司决定在后续产品上不再使用原商标及英文组合图形。
      庭审结束后,由于原告不接受调解,本案并未当庭宣判,将择日宣判。

      庭外故事

      记者在互联网上发现,此次被诉侵权的苹果新概念公司似乎也面临着被侵权的苦恼。网上一则IT新闻这样报道:
      在电脑外设领域中,苹果新概念是目前市场的知名品牌。不久前,在市场上发现了一系列以苹果新概念名义推出的假冒产品,苹果新概念公司方面立刻采取了行动,同时也将相关信息告知了广大的消费者。可是这些造假者到目前为止依然猖獗,不仅大大损害了消费者和厂家的权益,更严重影响到了用户的生活和工作质量。苹果新概念公司表示:誓将打假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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