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中毒 房主赔11万
作者: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4月30日)
案例:
谢某生前系一公司职员,2006年2月,其和朋友一起并以其朋友的名义与市区一房主李某签订协议租赁房屋居住,次月17日晚,其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的过程中因为通风不良导致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庭审中,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谢某与其朋友在入住该出租房屋时不但燃气热水器没有配置排烟管道,而且卫生间与安装了热水器的厨房也没有完全分隔,事发后门窗也是紧闭的。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燃气公司在庭审中提供相关资料证实,事发房屋与同一居民楼内的151户房屋包括排烟管道在内的燃气设施的设计、安装和验收情况均是一样的,而该大楼的其他房屋的热水器目前均安装有排烟管道,这一切能证明燃气公司对包括李某房屋在内的整个居民楼的燃气管道安装工程上既设计了排烟管道,也安装了排烟管道,其已适当地履行了主要和附随义务,因此其不应该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和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以认定,房主李某的热水器无烟管道的责任应归咎于其自己,且其有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没有采取相应改进措施出租给他人使用,放任了危险的存在,其依法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谢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60%的责任。而谢某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也严重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关闭门窗可直接导致空气无法对流和通风,且其对房内较为明显的安全隐患也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故依照相关赔偿标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抚慰金共计11万元,而对原告方的其他诉请则予以驳回。
点评: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法官指出,近年来,因出租房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的悲剧时有发生,不但给房主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使受害人的身体和精神蒙受巨大的痛苦。此案的发生,再次给房屋租赁的双方都敲响了警钟,应时刻高度注意出租房内的安全隐患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