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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不是儿戏 吹牛也得埋单
      
    作者:孙晓雯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4月30日)

      年届50岁的李青与张力来法院要求离婚,这本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离婚案件,但在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却发生了意想不到的情况。法庭上,李提出6000元住房补助费的要求,张某却夸下海口,执意要给10万元,然而,当法院判决后,张某却反悔了……

      一段短暂的姻缘

      李青没有固定的工作,而且还是农村户口,离婚后的她一直想找个城里人安家落户。四十多岁的李某并没有报太大的幻想,而这时张力的出现让她欣喜。张力是电业部门的工人,每月有2000元的固定收入,而且还有自己的房子。虽然张力的第一段婚烟给他留下一个女儿,但这丝毫没有影响两人的感情。2004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了,这对都曾被婚姻伤害过的两个人重新组建了一个三口之家。然而,好景不长,还不到三年的时间里,两人就经常因为小事吵吵闹闹。2007年9月,李青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一个逞能的被告

      法庭庭审过程中,原告李青提出与被告张力离婚并要被告给付6000元的住房补助费,张力当庭称同意离婚而且同意给付原告10万元住房补助费。
      通常情况下都是原告提出主张而被告讨价还价或根本不同意,最后只能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案中的被告不但同意原告的请求而且主动要求给付超过请求数额的十几倍,执意给付10万元。
      在法庭上,法官对被告说:“你今年已经51岁了,不应该是意气用事的年纪,对于以上的陈述是否是你真实意思的表示?”
      被告回答说:“是的。”
      法官又问:“本院今天开庭审理此案,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你是否坚持给原告10万元?”被告回答坚持给,并且表明从自己工资里全额扣除,至于自己和女儿的生活费问题被告表示可以自己打工赚。
      在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依然是原告主张6000元而被告坚持给付10万元,双方不能达成一致。

      自酿苦果自己食

      法院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准予。被告主动要求给付原告住房补偿款10万元,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意愿。法院判决在原告的请求范围内,准许被告给付原告住房补偿款6000元。
      接到法院判决后,张力却反悔了,以自己生活困难不同意给付李青住房补偿款为由提出了上诉。经过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之处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后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法庭是神圣庄严的地方,在法庭上说过的话和经过质证的证据都记录在案并且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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