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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喝酒身亡 酒友被判拿补偿
      
    作者: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4月4日)

      案情
      近日,本溪市南芬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酒后死亡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补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某日中午,谷某和张某、李某聚到一起喝酒。后来,张某有事先走了,李某和谷某继续喝酒,一直持续到吃晚饭的时间。之后,谷某、李某又喊来一个朋友姜某,三个人又换了一个地方接着喝。当天深夜,有人发现谷某躺在一路口的工地边,便打报警电话。急救医生赶到时,发现谷某已经死亡。经鉴定,谷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18/100ml,酒精量足以致其死亡。料理完丈夫的后事,谷某的妻子将张某、李某、姜某告上法庭,要求3人连带赔偿自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费、抚慰金等,共计8230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李某与谷某在一起吃饭喝酒没有过错,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李某在喝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但谷某在与二被告喝酒之后因酒精中毒死亡,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失去平衡,二被告应当适当补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姜某参与了喝酒,故被告姜某对原告的损失不应补偿,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主审此案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尤其是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至于劝酒是否构成侵权,要看劝酒的具体情节。如果是非强制、礼节性劝饮,被敬酒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就既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为传统和风俗民情所接受。一般不宜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侵权行为。
      但是以下4种情形,酒友应该担责: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但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本案中,被告张某、李某与谷某在一起吃饭喝酒没有过错,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张某、李某在喝酒过程中存在恶意劝酒等过错行为,故张某、李某不构成侵权,但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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