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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姓官司之 无证狗遇车祸 主人负全责
      
    作者:白丹 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4月4日)

      张女士带着自己的宠物狗过马路时,一辆小轿车从狗身上轧了过去,可怜的宠物狗当场死亡。张女士赶忙拦住轿车要求车主赔偿3000元。
      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表示,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同意赔偿。交涉无果,张女士将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宠物狗当街被轧死

      2007年8月8日晚5点半钟左右,张女士带着自己的宠物狗出去遛弯。她带着狗在一条人行道斑马线从东往西走时,马某驾驶轿车从北向南开来,刹车没及时,车前轮正好从狗的脖子横轧过去,后车轮又从狗身上轧了过去。
      眼见不好,张女士连忙大喊停车,并且冲上去将车拦住,要求马某赔偿3000元钱。马某下车后,看到这样的情况,立即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没过几分钟,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并拍照,民警也出了现场。张女士表示,自己没有办理养犬证。
      半个小时后,宠物狗死亡。张女士不干了,她说:“狗是我花1100块钱买的。”但马某拒绝赔偿。最终,张女士把马某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被告:不是交通事故,不赔偿

      日前,此案在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马某辩称,本人驾车在马路上正常行驶且速度不快,当时,并没有发现张女士的狗在马路中间经过,轧狗并非故意所为。况且,原告放任自己的狗过马路,不加以看护,看到狗被轧后立即阻拦车辆索要3000元赔偿款。本人无奈报警,交警认为这不属于交通事故。与此同时,本人还电话通知为车辆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保险公司,经过工作人员现场勘验,狗被撞的地点是在机动车道上并非人行横道,狗颈部没有锁链牵引装置,狗的主人张女士表示没有办理养犬证。
      因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妨碍交通秩序,应对狗的死亡负全部责任,本人不同意作任何赔偿。

      保险公司:狗没有路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马某为其车辆向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该险种是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此案车狗相撞已被交警确定为不属于交通事故,狗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义务。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狗不享有路权,不准许随意上公路。按照《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本案原告违反法规导致狗被撞死,应自负全责。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8日下午5点20分钟左右,在沈阳市皇姑区一条马路上,被告驾驶轿车从北向南与正在过马路的原告宠物犬相撞(犬被撞死亡),原告当场拦住被告车辆要求赔偿3000元,被告没有同意,双方产生争执。被告向“112”交警大队报警,交警认为不属于交通事故。被告向“110”报警,派出所民警出警。此间,被告通知为该车辆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赶到现场,保险公司在查勘报告中说明:“……现场询问狗主人张女士是否有狗证,答没有。经过勘现场并非人行横道,狗没有按规定拴链子。”马某及保险公司都认为没有赔偿义务,原告追索赔偿金未果。
      法院认为,被告马某驾车正常行驶没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宠物犬与车相撞而死责任完全在原告,其3000元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是针对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承担的理赔责任,本案不属于交通事故,故没有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养狗必须守“规矩”

      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田野提醒养犬者,《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公民携犬出户的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犬出户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此案中,原告的犬在过马路时不是携犬出户的规定时间,也没有束犬链由人牵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事故隐患。因此,车犬相撞的责任在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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