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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陆电影院员工私售7308张假票
      
    作者:初晨 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4月9日)

      人物图谱

      张扬
      沈阳光陆电影院业务部主任,负责对外出售团体票
      此案中,他负责私刻印章,并出售假团体票

      李工
      沈阳光陆电影院美工
      此案中,负责私刻印章

      李风
      李工的儿子,某公司美术设计师,违反票务规定,增加印票数量3万余张
      此案中,负责为电影院设计、印制“团体票”

      案情 私刻印章卖假团体票

      现在,不少人去电影院看电影,并不是到窗口上去买原价票,而是拿着团体票。
      团体票本来是作为一种团购方式去发售的,能比正价电影票便宜一半以上。前几年,想买它可不是那么容易。如今,街头的一些音像店、冷饮店做起了售卖电影院团体票的业务,拿着团体票去看电影,成了年轻人消费电影的习惯。
      由于团体票的主要确认方式就是一个刻在票背面的印章,这给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
      2004年12月至2005年4月间,在沈阳某公司做设计工作的李风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违反票务规定,故意增加印票数量,并分3次将多印制的“院线团体票”3万余张带回家中交给父亲李工。
      这之后,李工和业务部主任张扬先后私刻“有效”字样的印章,并加盖在3万余张团体票上,由张扬以每张10元的价格出售。截止到案发时,共售出伪造的该电影院团体票7308张,获赃款73080元,张扬与李工平分赃款。
      2005年4月,该电影院财务部门发现大量假电影票后报警,警方分别将张扬、李工及李风抓获。

      裁判 三被告人均构成贪污罪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扬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以其出售假票获利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应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为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扬与李工存在私刻两枚“团体壹拾贰元”、“团体壹拾贰元六月前有效”字样印章,并加盖在从李风处得到的3万余张团体票上的行为。以认定该“院线团体票”属于有价票证,据此可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伪造“院线团体票”的行为属于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的三名被告人除伪造“院线团体票”行为外,还利用伪造的电影票进行了其他活动。张扬利用其身为电影院业务部主任,负责出售团体票的职务便利,将假电影票混在真电影票中一同出售,共售出假电影票7308张,获赃款73080元。张扬身为受国有公司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既侵犯了国有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经构成贪污罪。另外,两名被告人与张扬相勾结,共同侵占国有公司财产,属于贪污罪的共犯。
      沈阳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解析 为何判定贪污罪?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分工协作伪造“院线团体票”的行为是为了将假票销售牟利,其伪造行为是犯罪手段,利用职务之便将假票销售牟利是犯罪目的,犯罪手段行为与犯罪目的行为分别侵犯了不同的刑法保护客体,具有牵连关系,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中称为牵连犯,以一重罪处断较为妥当。
      在牵连犯情形中,一般以犯罪行为的具体社会危害性和所适用的刑种、刑期为标准来判断何者为重罪,本案中的伪造有价票证罪与贪污罪相比较,显然贪污罪应为重罪,故以贪污罪处断。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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