挽救冲动大学生
作者:张丽君 本报记者 王莉 (2008年5月14日)
一起大学生故意伤害案,却有着出人意料的结果。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近日在处理此案时,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挽救了冲动大学生刘某,让他的人生没有偏离正常的轨道。
案情发生在2007年11月10日。当天晚上,刘某在铁岭火车站售票室大厅内因为购票的事情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与被害人同行的崔某、郭某等4人见状加入战局。寡不敌众的刘某随手掏出弹簧刀,将3人扎伤,其中2人轻伤,1人重伤。
案件送至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并没有简单把此案按照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公诉,而是仔细研究了案情,发现此案中是被害人刘某某先殴打刘某,刘某在还手过程中刺伤被害人,其行为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具备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条件。而且,刘某还是在校大学生,刺伤人属于一时冲动,刺伤3名被害人后,他一直积极赔偿,3名被害人对赔偿结果都很满意,表示不再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后,办案检察官决定,从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对刘某应当以挽救和教育为主。于是,经过讨论,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最终对刘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在公开宣布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对刘某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和耐心的说服教育。
一直忐忑等待处理结果的刘某得知这个消息后非常感动,他向办案检察官一再表示,今后要深刻吸取教训,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