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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好“三个到位” 强化看守所检察监督
      
    作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田巍 (2008年5月14日)
      监所检察就是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的活动,以及劳教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察监督。看守所是侦查起诉阶段羁押犯罪嫌疑人及部分刑罚执行的法定场所,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承担着监督看守所执法活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对违法监管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等法定职责。因此,全面加强看守所的检察监督管理,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怎样才能全面提高看守所检察监督质量呢?我认为必须明确标准,深入细节,抓好“三个到位”。
      一是监督水平到位。看守所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首先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看守所检察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能够应对监管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其次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既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又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
      二是信息畅通到位。首先在监管场所方面,要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看守所对发生的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驻看守所检察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加大硬件投入,确保看守所检察部门与监管场所实行联网操作,这样驻看守所检察部门就能随时掌握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情况及进所出所、提讯等情况是否合法。其次,对于诉讼环节的法律文书要及时送达看守所检察部门,如逮捕证、不批准逮捕书、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要送达看守所检察部门备查。
      三是程序监督到位。我国《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看守所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因此,为把检察监督职责落到实处,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范围内,结合看守所监管实际需要着重围绕“监督谁、怎么监督、监督效果”三个问题,制定行之有效的规定和措施,并严加落实,扫除监督死角,彻底解决程序监督不到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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