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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耽误我做买卖得赔钱
      
    作者: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5月14日)

      谁违约就应该付出代价

      商业网点,如今越来越受到青睐,不少生意人看中了周围丰富的客流量。沈阳的陈先生就以全款的方式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处商铺。但是,已交完房款等着领钥匙装修经营时,房地产公司却没有按时交付房子,为此,陈先生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

      延期交房耽误做买卖

      陈先生称,2006年9月,他在沈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全款买下了其开发的一处商铺。合同约定在2007年8月30日前交付使用。签完合同交完款,陈先生静等着到时候收房,然后按照计划装修和开始经营。
      可是,在2007年8月30日,开发商却没有按时交房,逾期两个半月才交付,致使陈先生不得不将经营时间延后。陈先生认为,这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并且,买房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房人支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陈先生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违约金6500元。

      被告公司:逾期入住是原告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对于原告所买的商品房于2007年8月已经分户验收合格,完全具备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于8月30日前通知原告办理入住手续。但原告直至10月24日才来公司签收所买房屋。原告于当日签署的《业主公约签约页》、《区域防火责任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等证明,原告诉称开发商在两个半月后交付不是事实。
      其次,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导致逾期入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关于“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无权追究出卖人责任,自合同约定交付日期起,视为出卖人已交付房屋”的约定,其责任并非在我公司,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房地产公司赔付违约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真实有效,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会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被告的行为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被告所称原告拖延办理入住手续,因被告无法举证,不予来信。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对原告的过高主张,不予支持。
      同时,针对被告提出交付房屋为合格房屋,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接管验收记录,被告提供的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均证明被告交付房屋时间为2007年10月份。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5586元。
      点评:一切按照合同办。这是在法治社会下,处理方方面面约定、协议的基本原则。一旦违约,那么将付出相应的代价。

      相关链接
      合同未涉及延期交房违约金,可以追索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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