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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推车”和楼上漏水
      
    作者:本报记者 王律娜 (2008年5月14日)

      物业义务和业主交费不能恶性循环

      针锋相对地辩论,面红耳赤地争吵,双方大打出手,撕破脸皮闹到法庭,……这是目前部分住宅小区的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的真实写照。
      被拖欠物业费,物业公司当然不干了,一纸诉状将业主告上了法庭。
      而在法庭上,业主振振有词,“装着液化气罐的手推车停我家车库门前,你们不管”;“楼上仓库发水淹了我的仓库,你们连业主的登记资料都没有,害得我只能干等。”业主的结论是:物业没尽到应尽的义务,所以拒绝交物业费。
      表面上听,似乎挺有道理,但法院最终没有采纳业主的意见,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告业主3年不交物业费

      张女士在沈阳某小区有一处100多平米的房子,这处房子由沈阳某物业公司实施物业管理,提供物业服务,同时,张女士给付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0.3元/平方米。双方一直相安无事,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
      2004年10月开始,物业公司发现,张女士开始拖欠物业费了。于是,物业公司的管理人员多次找到张女士催收物业费,但是,都遭到了张女士的拒绝。就这样,从2004年10月到2007年12月,这笔物业费一拖就是3年,共计1906元。
      物业公司可不干了,我给你提供了服务,结果却是白干活,这不是巧使唤人嘛?虽然没交物业费,其实张女士对于物业公司的不满也不少,要不然,她也不会拖欠这笔物业费了。张女士说,物业公司对于园区内的车辆管理太混乱了,并且影响到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在为业主提供服务方面,物业公司也存在很多不周全之处,因此,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双方交涉无果,物业公司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2004年10月至2007年12月的物业费1906元及滞纳金。

      法庭上斥责物业疏于管理

      在法庭上,张女士承认自己从2004年10月开始没有交纳物业费,但她还是认为自己不应该交纳这笔物业费,她提出了两点意见。
      张女士说,物业公司对于园区内的车辆管理太混乱。她家有一个车库,但经常有一个卖炸丸子的小手推车停在车库门口,影响车辆进出车库。不仅如此,这个小手推车上还有一个液化气罐,平时停在车库门口时无人看管,万一爆炸了,将对她的人身安全造成很大威胁。另外,还有一辆车也经常停在她家车库附近,影响车进出车库,给张女士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可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加以管理。
      张女士还说,她家有两个车库。有一次,其中一个仓库的楼上发水把仓库给淹了。张女士找到物业公司时,物业公司却没有楼上业主的登记资料,导致张女士无法找到这个业主。最后,只能等到这个业主自己回来了才把发水的问题解决。
      张女士认为,这些事都说明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因此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令给付物业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6月,原告与被告所居住的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该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具有约束力。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对于被告提出的问题,法庭一一做以解答。
      对于车库前卖炸丸子的小手推车及其他车辆停车库前影响其车辆进出一节,法院不予采信。因为侵权人系他人,且被告未举证证明。对于楼上发水淹到仓库、物业公司没有登记楼上业主资料一节,因侵权人系他人,且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物业公司必须登记业主的资料,故法院对于被告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管理费1906元。
      点评:任何事情的发生首要是弄清它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物业的原因,可以要求一定的补偿。如果是邻居的原因,可以请物业出面协助自己与邻居协商解决,因为这是属于邻里纠纷。
      在采取行动之前,要先明晰一个概念,物业不是万能的,物业提供的服务也是有一个尺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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