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案件调解求创新
作者:张之库 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5月14日)
双方对侵权的损害程度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对有关损害程度进行认可。省高院注重探索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调解方式的特点和规律,在完善制度、构建机制上求创新。
据统计,2006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的国家赔偿案件调解率为9.4%,调解结案的赔偿到位率为100%。为了最大程度解决国家赔偿案件审理难、赔偿难、申诉上访率高的问题,谋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坚持国家赔偿法定原则的前提下,省高院将调解方式积极适用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之中,在慎重实践、总结提炼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适用调解的几点意见》,以此规范和激励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省高院明确,国家赔偿调解必须坚持合法原则和自愿原则,只有在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意思表示一致同意的才适用,其范围包括双方对侵权的损害程度有争议的,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对有关损害程度进行认可;对于损失结果是由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第三人共同过错造成的,对各自过错大小协商责任比例,确定赔偿份额;除对赔偿金额进行调解外,可以根据情况争取多样的补救措施,以及做好善后工作。
省高院为了引导法官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一方面,在国家赔偿案件启动后,确定合理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合理期限内调解未成的立即转入正常审理期限;另一方面,对国家赔偿案件进行量化考核,把调解率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目标,纳入年终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