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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不能让我住个空房子吧?”沈阳的肖先生说,自己是个受害者,可是这“祸”也是自己惹的。
肖先生是外地人,刚来沈阳打工。在沈阳人生地不熟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自然是住的地方。租房子说起来容易,可肖先生跑了几天,还真觉得挺挠头。首先,不能离现在打工的单位太远,不然增加的交通成本太大,负担不起。其次,他的工作不是很稳定,说不定哪天就不干了或者怎么样,房子不一定能租得长久,所以不能预交太多的定金。
找来找去,肖先生与张先生联系上了。张先生说,他可以把自己正在租的一处房子转租给他。这个房子张先生只住了一个月,可以与肖先生签订3个月的租房协议。在张先生的带领下,肖先生去看了一下房子,发现位置离单位不远,而且里面的家用电器也都有。张先生说,租金可以便宜,并且这些电器也一并租给他。
最后,双方签订了租房协议,租期3个月。张先生成了“二房东”,而这一切,真正的房主并不知情。此后,肖先生正式入住了,他对自己的这个决定很满意。可是,刚高兴了一个多月,麻烦事就来了,有一天,张先生找到肖先生,为难地说,原房主要卖房,他的租期是到下个月的14号,而肖先生的租期是到21号。但是他可以找房主商量,让肖先生住到期满。但是,在14号的时候,原房主要将家用电器都搬走。
肖先生觉得,“二房东”违约了。因为协议上写着电器也一并租用,现在即使住到期满,可对着一个空房子,怎么住啊?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胡煜(辽宁华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想省事结果却变成了麻烦事,应该说,肖先生自己也有不妥之处,因为不与房主联系而直接与“二房东”签约,本身就是一个充满风险的举动。那么,他与“二房东”签的协议有效吗?“二房东”的行为是不是一种违约行为?租房应该注意些什么?本期嘉宾一一为您解答上述问题。
问题一:肖先生签的协议是否有效?
胡煜:没有法律效力,张先生不算违约
胡律师表示,如果在房主在场或者同意的前提下,肖先生与张先生签署的这份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他们的转租行为,并没有经过房主同意,也就是说,这个协议是无效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房主在与张先生的协议到期后,随时可以对自己的房子做任何处理,而肖先生没有向房主主张权利的资格。
那么,当初是与张先生签订的协议,肖先生是否就能向张先生主张权利呢?胡律师说,因为协议本身就是无效的,那么张先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肖先生本身也有责任,这个责任并不是说他不懂相关的法律就能免除的。现在,肖先生只能要求张先生退回那部分租金。至于肖先生提出,张先生承诺要找房主宽限几天,或者协议上写明是一并租用电器等,关于这些承诺,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们根本没有法律效力。一切都取决于房主如何决定,假如房主宽限了几天但是将电器搬走,肖先生也无可奈何。
问题二:肖先生能直接找原房主协调吗?
胡煜:不能,他们之间没有法律关系
事情既然是“二房东”所不能掌控的了,那么,肖先生想继续履行自己的这份协议,他可以直接去找房主提出要求吗?
对此,胡律师明确表示,不能。胡律师说,因为当初签署这份转租协议时,是在房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协议首先都是无效的,那么由此就无法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肖先生与房主之间根本没有法律关系,“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不能对话。”所以,肖先生与房主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他不能提出相应的要求。
胡律师提醒想要租房的读者,在租房之前,多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是想采取转租的方式,那么在与“二房东”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有原房主在场,最好有一个原房主签字的书面同意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