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案件,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发现这起案件重大疑点的,正是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的检察干警。他们用文证审查的力量,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偏方配出“自制炸药”
苑某在葫芦岛市南票区某村的采石场当负责人。2006年6月中旬,她在农贸市场听一个卖化肥的老头说,拿硝酸铵就能做炸药。苑某从这个老头手里买了70多斤硝酸铵,换来这个“偏方”。
回家后,苑某按照“偏方”里写的配制方法,把硝酸铵、锯末和柴油混合在一起,制成了将近16斤的颗粒混合物,打算第二天在采石场使用。还没来得及使用,公安机关就查封了这些混合物。
经当地物证鉴定所鉴定,这批混合物为铵油类炸药。制成“炸药”的苑某因此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取保候审。2006年9月25日,这起案件被移送到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文证审查得出新结果
负责这起案件的是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长孙达东。他仔细阅卷后发现,据以定案的证据支柱《物证检验报告》不仅检验过程简单,检验内容也很笼统,结果是否客观准确很值得推敲。为弄清案情,他把这份报告交给了检察技术部门,委托他们进行文证审查。
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处接受这份委托后,立即会同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展开了调查。检察干警们多次深入当地矿务局和炸药厂,对炸药的种类、生产工艺流程和规范标准进行了详细了解。
经过大量调查,检察干警发现,这起案件中的《物证检验报告》既没有准确表述检材的重量比例、质量规格、物质状态和颜色气味,又没有规范地取用定量检材进行化学成分检验,特别是被验物证中是否含有硝酸铵,并没有定性分析。因此,检察干警在文证审查结论中表示:该报告检验过程不够规范严谨,得出“检材”为铵油类炸药的检验结果缺乏科学客观性,故不同意该检验结果。
根据检察技术部门的文审意见,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这起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检验取证。于是,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由于已无法鉴定物证是否为爆炸物,得不出符合诉讼要求的科学结论,公安机关近日正式作出了撤销此案件的决定。
(感谢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李新伟、孙达东协助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