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渤海地区地方行政立法模式的选择,是推动并实现环渤海地区经济一体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有的分片分块、各自为政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并阻碍了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构建一种新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中国刑警学院警犬技术系讲师韩蕊和中国刑警学院警犬技术系副教授张富文在对环渤海地区现有的立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对环渤海地区地方行政立法模式进行了初探。
法治不能呈现‘碎片化’
在对现行地方行政立法分片分块模式弊端分析时,韩蕊和张富文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地方行政立法形式只有地方规章,而对地方规章的制定权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其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作部门都不享有制定地方规章的权限。这是一种分片分块的地方行政立法体制,虽然可以发挥各地方的积极性,却有可能带来仅从本地区特殊性考虑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法治的推进形成一种以地域为中心的分割现象,即法治的‘碎片化’、‘地方化’现象。”
地方立法协调区域法制
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客观趋势需要什么样的地方行政立法模式,或何种地方行政立法模式才能促进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应构建何种地方行政立法模式来协调环渤海区域内各区划行政立法冲突,对此,曾有各种不同的主张。韩蕊和张富文主张的观点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行政法制协调只能由地方立法和地方法制来营造和安排。“在行政立法方面,我国上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下有省级和较大城市的地方规章,而中间的空隙似乎太大。对于相关省份的共同事项而言,中央行政立法缺乏针对性,而地方规章的范围又过于局限。有必要在此中间层次上增加一个跨区划的区域行政立法形式。”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经全国权力机关或国务院授权,由相关省的省级政府有关人员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组成区域行政立法委员会作为区域行政立法机构,制定能在相关省内统一适用的行政立法。这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需要,也填补了行政立法层次中的断层和空缺,更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跨区域行政立法要合法化
跨区划行政立法虽然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可以更好地体现各经济区域内的共同特色,弥补现行立法的不足,及时有效地规范各种新出现的、复杂的社会关系,满足区域内各方面的现实需要,是新时期条件下发挥地方行政立法积极性、主动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但目前还存在着法律依据方面的障碍和缺失,如跨区划行政立法主体合法性问题、立法权限问题、立法效力等级问题、立法监督审查机制问题、立法程序问题、法律渊源问题。韩蕊和张富文建议,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使跨区划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为其提供指导性原则,使其在大胆创新的基础上不致于冲撞法律底线。而且,在强调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下,为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更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防止其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