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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养七年 奶奶难见孙子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5月23日)

      新闻现场

      家住丹东的杨老太今年67岁,老伴儿去世早,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独生子拉扯大。儿子大学毕业后在外地就业结婚。
      2000年9月孙子出生,杨老太高兴地搬到儿子处和儿子一家一起居住。照顾到孙子断奶后,杨老太便把孙子领回丹东抚养,儿子和儿媳除放假回来看看外,全由杨老太一人照看孙子。
      今年1月,杨老太的儿子和儿媳突然离婚,孙子也被儿媳从奶奶身边接走抚养,这让杨老太立感失落。春节时,奶奶想念孙子,就去探望,并和儿媳商量着领孙子回家过春节,结果被拒绝。杨老太因思念孙子,常与孙子通电话,孙子也吵着闹着要找奶奶,这让儿媳不胜其烦。为此,儿媳以杨老太打电话太多扰乱她和儿子生活为由,提出自己是孩子的亲生母亲,是孩子合法的监护人,禁止杨老太太打电话和探望她儿子。
      儿媳的态度让杨老太感到万分难受,她认为自己对孙子的付出远比儿子和儿媳多得多,不让探望孙子是对她精神上的折磨。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孙金宝(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一:杨老太有无单独探望孙子的权利?
      孙金宝: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

      孙律师表示,探望权是一种法定的权利,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取得直接抚养子女权的一方,就成为子女的监护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孙律师特意强调,依法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等不能作为行使探望权的主体,抚养时间长短不是决定探望权的依据。在现实生活中,像杨老太这样抚养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确有不少,老人为子女甘心情愿无私奉献,隔代亲和疼爱之心可以理解。但按照法律规定杨老太不能单独行使探望权,她可以在其儿子行使探望权时,一起探望孙子。

      问题二:“协助义务”是咋回事儿?
      孙金宝:抚养方应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权

      “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是指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应履行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权利的义务。探望应本着方便探望人,和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时间。如果子女拒绝探望时,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说服子女同意探望。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孙律师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离婚是因孩子的父母感情破裂才解除婚姻关系的,许多父母在协商时就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甚至以不利于子女成长为由阻碍或拒绝探望,侵害了对方的探望权利。
      杨老太要求领孙子回家过年、过节,也只能由其父母协商决定,奶奶或其他人未经直接抚养人同意无权领孩子回家过年。父母婚姻关系虽解除,但其血缘关系没有断绝,其亲情关系也不会改变。
      因此,作为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应通情达理,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满足老人一个心愿,对子女有利而无害。

      问题三:探望权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孙金宝:劝说教育无效时可强制执行

      孙律师表示,探望权一般从双方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生效之日起便自动享有,任何个人或单位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干扰、阻挠探望权的正当行使。对于无中止理由拒绝对方探望子女,甚至藏匿、转移子女等行为,在劝说教育无效的情况下,也可采取某些强制执行措施。
      有关司法解释提出,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进行说服、教育或警告,对拒不服从者可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本身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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