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威院长在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审判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出新要求
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以来,大连经济年均增长15.8%;2007年,大连市累计实现地区生产总产值超过1.1万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近5700亿元。
今天的大连正成为一个国内外瞩目、富有生机活力的国际化城市。在今年初大连市召开的第十四届第一次人代会上,与会代表们一致认为:“大连经济实现了又好又快发展,法院工作功不可没。”
开创性审理疑难案
绝境企业化解风险“起死回生”
“不良金融债权案件”、“经济社会发展”、“债权和解”、“虚拟破产”,这是一起特殊案件中的关键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成功审结了这起全国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同时还审结了大量的民商事案件。
大连中院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己任,坚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积极探索和创造性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妥善处理了大批不良金融债权案件,审结了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重大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大连力争成为东北亚地区金融中心和国家金融安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册资本11.188亿元。2005年5月,该公司便开始出现经营风险,到同年10月,公司累计亏损已达11.9909亿元。该公司随后被国家有关部门列入整顿行列,之后面临行政关闭或破产清算的绝境。
2006年4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大连中院依法受理了本案后,该院党组立即组织精干力量组成合议庭,并针对该公司破产重整案是全国首例的实际,鼓励合议庭成员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创造性地适用法律,确保大通证券破产重整取得圆满成功。当年10月,本案审理进入攻坚阶段,新老股东之间,老股东与老股东之间、公司和债务人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着激烈的博弈,股权和解陷入僵局,债权和解无法达成。在事关该案审理成败的关键时刻,李威院长独到地向合议庭提出了“用市场化、法律化、专业化的手段”审理本案的意见。当合议庭需要向本院审委会汇报请示时,即使当时没有召开审委会的工作安排,他也要求审委会委员特事特办,宁肯把手里的工作放到以后加班做,也要为本案加开审委会。在本案后期审理中,李威就三次组织加开审委会,专题研究本案审理有关事宜。在院党组和李威院长的指导和鼓励下,合议庭成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胆探索,精心设计,通过“债权和解”引入新的出资人,并创造性地采用“虚拟破产”的方法处置债务和原股东按比例缩股的方法,成功地为该证券公司注入新资本,避免了破产还债,达到了重整目的,使企业“起死回生”。
2006年12月13日,该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这起全国首例证券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仅用半年多时间即告成功审结,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的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此案在不动用国家资源的前提下,开创性地成功审结,极大地节约了监管成本,为今后多方式化解证券公司风险提供了可借鉴的范例,同时为2007年新破产法的实施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以及全国同类型案件审理提供了鲜活的实践经验。
据统计,2006年至2007年,该院就依法高效审结金融纠纷案件766件,审结经济合同、房地产纠纷案件等民商事案件3156件,有力地维护了金融秩序的安全和稳定,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中立、平等、统一的司法理念
为市场主体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大连中院公正、高效地审结了一批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树立了大连的良好形象,为大连打造了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该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坚持中立、平等、统一的司法理念,依法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做到无论经营者来自何地何方,无论姓“社”姓“资”,在诉讼主体地位上一视同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创造一个公平、诚信、有序的法治市场环境。2007年,大连中院就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结涉外商事纠纷案件94件。
日本某贸易商行(简称日本贸易行)与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大连食品公司)于2005年二四月间分别签订了两份《来料加工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除取得原材料款和在日本发生的保险、银行费用等,还应收取原料总金额的3%作为投资回报。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除给付原告材料款115,835.20美元外,其余价值915,127.93美元的原料,被告擅自从仓库取走,约定的投资回报30,928.89美元也未支付给原告。双方虽经多次协商处理,但最终未果。日本贸易行遂于去年4月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尽管被告大连食品公司辩称,双方实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联营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应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和损失。但大连中院没有因为被告是国内企业而偏袒,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该合同不具备联营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经营等条件,被告无据要求原告共担风险并分担损失,依法判决被告大连食品公司给付原告日本贸易行货款915,127.93美元和其他费用30,928.89美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判决下达后,原告日本贸易行法定代表人激动地对该案主审法官说:“中国有你们这样的正义法官,以后我们在大连的投资就更有信心了。”
着力调解化解纠纷
促进经济和谐有序发展
“在审判工作中,法官要形成把握全党工作大局,把握社会中心任务和中心工作的自觉意识,要从党的根本任务和目标是否在我们的工作中得到充分体现这个角度来审视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不能单纯地裁决是非,而要更多地关注案结事了,这是法官的政治责任,也是社会责任。”这是李威院长提出的要求。
为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促进经济和谐发展,大连中院按照“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出台了《关于加强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意见》,引导审判人员运用灵活多样的调解方法,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快捷结案。2007年,该院民商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近50%。
2004年6月,大连人王某等3人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协议书,合同标的人民币2.1亿元。随后,王某等3人便组织了施工。2006年8月,房产公司发现王某等3人系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之签订施工合同后,房产公司认为王某等3人与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并要求与之中止合同和让对方立即撤离施工现场,但对方坚决不同意房产公司的要求。房产公司于2006年11月13日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之后又向大连中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7年2月,大连中院先后两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开庭审查的事实和证据,合议庭认为3被告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的事实成立,原告申请对施工现场先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此案涉及到工程的整体建设,且被告已施工两年之久,并投入了巨额工程资金。虽然原告房产公司申请先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如果对此案先予执行或简单地一判了之,被告决不会主动地撤离施工现场和交出工程资料,势必延误整体建设,给大连经济建设造成巨大损失。为使被告能主动撤离施工现场,主管庭长和主审法官3次召集当事双方到法院,紧紧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从促进大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角度,进行耐心调解。随后,主审法官又先后4次来到施工现场,背靠背、面对面对双方进行了锲而不舍地调解,最终使双方于2007年3月2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在主审法官的监督下,及时履行了协议内容,确保了工程的整体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