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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构建
      
    作者: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院长 岳明伟 (2008年5月28日)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使命。人民法院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妥善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庄严的审判活动、严格的审判程序,会使人们油然而生对法律的敬仰和信心。笔者认为,构建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深入探讨。
      1、牢固树立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理念,坚持司法为民
      首先,法官要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和审判质量第一的观念。包括: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等七个方面。法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审理和裁判每一个案件,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审判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裁判文书制作关和审判效果关,把每件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法律推敲、经得起实践检验的“铁案”,最大限度杜绝错判案件的发生。其次,要牢固树立司法效率意识。司法效率是指公正判决能够迅捷地作出和得到执行。第三,要将司法为民理念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推行便民、利民措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让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深切感受“明白、方便、公平、及时”,感受司法的温暖、司法的文明,不能让公平与正义有着一张冰冷的脸。
      2、切实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官素质
      司法公正是以法官的审判活动为载体的,进入到司法领域的各种矛盾纠纷,往往是那些发生扭曲的利益关系,正是法官通过其司法行为,用裁判的方式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依法进行调整、疏导、救济和矫正,使利益关系恢复正常。
      首先,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能力,要识大体、顾大局,树立起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意识,妥善运用政策和法律,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其次,法官必须具备精良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审理能力,熟悉法律原则和规范,依法组织、指挥审判程序的运行秉公办案。
      3、确保司法独立,完善监督体系
      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一个基本标志和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近年来,法院的外部司法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仍然不够理想。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司法独立与加强监督的关系。一方面不能片面强调司法独立而排斥监督,另一方面要防止因监督方式不当而干扰法官正常审理案件。
      4、树立司法权威,严惩公然蔑视司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
      司法权威是国家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在提倡法治的今天,法律应该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法律的至高无上是通过司法权威来体现的。当前,社会对于司法权威的重视却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愿意接受通过司法程序公平解决矛盾纠纷,法院处理案件在数量上和范围上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规避法律、暴力抗法、阻挠妨碍司法活动的现象却时有发生。
      5、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公正的确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现代传媒的高速发展,使得舆论的力量空前强大,有关法院司法活动的报道也越来越受到百姓的关注。法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运用多种传播手段,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多宣传法院的工作成绩和先进典型,让群众支持法院和法官依法公正地独立审判,努力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尚形象;让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威根植于人民群众心里。
      6、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维护法官的合法权益
      法官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审判职权的特殊职业群体,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实现社会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和责任。近年来,由于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逐渐上升,新类型疑难案件的不断增加,审判工作所涉及的领域也在日益扩大,处在社会矛盾的第一线的法官经常处于一种超负荷工作的状态。
      法官保障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密切相关的话题。法官权益保障问题不是法官个体权益的问题,而是关乎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关乎法治进程的大问题,需要我们做长期不懈的努力。
      (原文中有段落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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