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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手续不全,出事谁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孙丹 (2008年5月30日)

      问:我朋友租用他人一辆轿车到外地办事,该车无营运手续,(按出租车标准已超出报废年限)而且保险不全,该车原为某单位所有,出租人购买后未过户,出租人用该车进行非法营运。我朋友承租此车后,由于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一死一伤,车报废),他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款已由我朋友赔偿完毕。请问,该车出租人和车辆原单位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的比例应该是多少?
      沈阳市 孙先生

      答:出租人明知自己的车存在问题,不符合上路条件,还将车出借给他人,自身存在过错。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在承租车辆时,承租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承租了不符合上路条件的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出租人具体承担多少比例的责任,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定。但估计不会超过50%。至于车辆原属单位,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即使没有办理过户,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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