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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工厂汽车受伤,算见义勇为不?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8年5月30日)

      读者求助:“我这么做算不算见义勇为?工厂是不是应该给我个说法?”近日,辽阳市的田先生向本报求助,想请报社帮忙解开他的困惑。田先生是辽阳市某工厂的装卸工。前几年冬天,田先生在准备给一辆装满沙子的汽车卸沙时出了事。当时,田先生站在车上做准备,一名同事指挥汽车倒车。厂区的道路不太宽,田先生站在车上看见不远处有一个手推车停在路边,挡住了汽车倒车的路,就冲指挥倒车的同事喊,让他去把手推车推开。指挥倒车的同事没有听见田先生的喊话,田先生就自己从车上跳了下来,向手推车跑去,想自己推开它。谁知刚跑到汽车后面,田先生就被地上的碎石头绊倒。田先生想努力站起来,却再一次摔倒在湿滑的路面上。这时,汽车的车轮已经直奔田先生而来。在场的几个同事一边喊着“停车!停车!”一边把田先生往车轮外拉。汽车停下来了,可是车轮还是压到了田先生的右腿,造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脚踝骨也有裂缝。
      田先生经过了将近两年的治疗和休养,先后做了两次手术,才重新上班。但是,工厂没有给他任何补助。田先生说,现在他右小腿还经常感到疼痛,可是却什么待遇都没有。田先生想问,自己当初为不让汽车撞上手推车结果被车撞伤,算不算见义勇为?自己应该享有哪些待遇?以后如果腿伤复发,医疗费该怎么解决?
      辽阳市 田先生

      立即帮忙:记者为田先生联系到了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的唐宇律师。唐宇律师在了解田先生的情况后为他做出了法律解答:田先生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唐宇律师表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见义勇为”应当具备这些条件:见义勇为的主体是不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自然人;见义勇为者保护的是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见义勇为者在实施保护时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义无反顾地与为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
      田先生当时是装卸工,为保护工厂汽车和手推车发生意外受伤,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但是依照《辽宁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田先生是否是见义勇为,还需要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认定。认定为见义勇为后,该基金会才能给予相应奖励。
      实际上,见义勇为行为不是一个法律术语,田先生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该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则规定,无因管理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因此,工厂作为受益人应当承担田先生治疗腿伤的费用。
      另外,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田先生属于“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应当视同工伤,工厂应当承担其全部治疗费用。
      目前,田先生可能已经过了工伤的申请时效,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可能得不到支持,但是如果没有过诉讼时效,他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药费和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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