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在卷宗里的青春
鲜血淋漓的伤口、撕心裂肺的呼喊、浓妆艳抹的女子,高强电网……这一组颇有蒙太奇味道的画面,像电影一样在小东(化名)眼前一遍遍闪过。
小东还在上小学时,父母就离婚了。离婚后,小东一直随母亲住在一起,父亲留给他童年的记忆只有对自己和母亲的无休止的打骂。父母离婚后,小东的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初一时便辍学了。母亲一个人支撑着家,对儿子的学习关心得越来越少了。那一年他刚刚15岁。
离开了学校的小东开始在社会上游荡,没过多久,他找到了一个好去处,那就是网吧。那时,上网几乎成了他每天必做的一件事情。一来二去,小东便和两个也经常出入网吧的20多岁的男青年结识了。三个人每天同出同入,很快就成了无话不谈的铁哥们。
一次,小东和伙伴在外面打架,吓得他几天不敢回家,便躲到父亲家中。父亲看到儿子的样子,气就不打一处来,没住两天就把儿子往外赶。小东无意中发现,父亲家中另一间屋子住着几个浓妆艳抹的女子,后来才知道,她们是娱乐场所的服务员,这个意外的发现,让小东的内心泛起了波澜。
2007年秋天的一个傍晚,小东和那两个网吧结识的铁哥们在一起喝酒。借着酒劲儿,小东把自己父亲的艳事和父亲打骂母亲等内心的不满,一股脑地告诉了那两个朋友,并表示自己想要教训教训父亲。借着几分醉意,当晚11点多,包括小东在内的三个人手持刀棒前往了他父亲的住处,准备给他一个教训。
到了门口,小东的脚步却有些迟缓,他的手微微发抖。不知为什么,自己的腿在这个时候怎么也迈不进父亲家的门。小东最终留在门口放风,由另两个人带着刀和棍子进去。在等待了漫长的几分钟之后,屋内传出了撕心裂肺的呼喊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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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每年上升13%
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的一个统计,从2000年以来,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更显示: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
“我不懂,离婚只是父母的事?”
放学后,小刚(化名)很快冲出校门,挤过家长们的层层“包围”,他不想看到同学扑进父母怀里的情形。
回家的路不长,但他走得极慢,书包拖在地上。声音有些苦涩,反反复复总在唱着一句歌词“爸爸一个家,妈妈一个家,剩下我自己,好像是多余的;爸爸呀,妈妈呀,能不能告诉我,这到底是为什么……”
小刚的书包里有一本日记,里面记着他所有的心事,“爸爸妈妈离婚了。以前他们总是吵架,说要离婚,没想到这次是真的……”
“大人们都是自私的,离婚是为了自己,从来不考虑孩子的感受。我不懂,离婚只是父母的事?”
……
一个多月,总在这条路上走的行人,已经习惯了这个拖着书包的孩子,还有他不时莫名的哭泣。一直到小区里的路灯将他的影子拉得很长,他才不情愿地敲响家门。
记者点评:父母离异孩子没有“话语权”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得以健康成长的摇篮。离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无法挽回”的夫妻来说,的确能把他们从死亡的婚姻中“拯救”出来,对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还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尽管法律把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作为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但强调的是父母“协商一致”,未成年子女虽是家庭成员,但关系到自己切身利益时,法律却没有赋予他们独立主体的地位,成了“失语者”,他们的权利只能由父母主宰。
“板子”与“疗伤”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他们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面对不断上升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板子无论打在谁的身上可能都要叫屈。我们不是要追究责任,而是帮助未成年人筑起更为坚固的青春防线。
“板子”
家庭:调查显示,四类家庭容易让孩子走上歧途:失和型家庭,溺爱型家庭,打骂型家庭,放任型家庭。
学校:学校缺乏法制教育:学校重视智力教育,轻视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翻开少年犯的卷宗,犯罪原因几乎无一例外地写着“不懂法”。
社会:暴力文化侵蚀青少年:当《反恐精英》成为流行游戏,当“道歉有用,还要警察干嘛”成为流行语,当“古惑仔”成为偶像,许多青少年就在这流行文化的指引下实施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
“疗伤”
家庭:父母需要提高自身素质:父母忽视自身素质尤其是教育素质的提高,是家庭教育失败的关键。父母应进行角色学习和定位,了解孩子特点和合法权益,以孩子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思考和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学校:把孩子留在学校:学校应对后进生的教育有针对性,及时矫正其心理障碍。把孩子留在学校,不让孩子流入社会是防止未成年人犯罪的最有效方式。
社会:净化社会文化氛围:加强科学文化建设,加强对网吧、游戏机房和录像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控制在校学生进入娱乐场所,规范娱乐场所的管理秩序,对低级庸俗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娱乐场所要坚决清理、整顿、取缔。
维权,在创新中延伸
孙立杰
“多亏了检察院的叔叔阿姨的帮助,让我在犯罪之后还能回到学校读书”。大连市甘井子区某学校张明(化名)说。
2007年9月,张明因一女同学的父亲在街上殴打该同学,不听制止,张明一时激愤,上前将其父打伤。由于主观恶性不强,且到案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是初犯、偶犯,符合帮教条件,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对张明作了不起诉决定。
在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有一个“青少年维权岗”,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设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机构。针对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数量大的特点,成立了以主管副检察长为组长及两名熟悉未成年人、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组成未成年人公诉案件工作组,专门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仅2007年就办理了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162人,占总办案人的10%。
规定区别起诉、出庭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免受不必要的伤害,公诉部门在起诉和出庭方面规定了更为有利于嫌疑人的制度。
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如果是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好、其监护人有积极赔偿的意愿和能力、被害人愿意接受的案件推行刑事和解,对于和解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建议法院适用缓刑等。
“律师叔叔,我的压岁钱归谁?”
“在我小的时候,父母就把亲戚们给我的压岁钱以我的名义存到银行,这些年积攒下来有两三万块钱。存折一直由妈妈保管。2007年5月,爸爸将存折挂失,提走了这笔压岁钱。2007年12月,我父母离婚,经过协商我由妈妈抚养。对于那笔压岁钱,爸爸说钱现在由他保存,因为当初爷爷奶奶给我的压岁钱最多。我想问律师叔叔,我的压岁钱归谁?”
这是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案头的一封咨询信。他告诉记者,近两年有关未成年人压岁钱归属的咨询很多,与之相关的问题还有,未成年人受伤获赔后,赔偿款的归属。
记者点评:莫忽视孩子的独立财产权
财产权是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权利之一,未成年人也应享有独立的财产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说明,我国法律确认了未成年人有独立的财产权,而且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但是,现行法律就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权规定的过于原则。
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独立财产权,法律还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