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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米每斤1.40元赊进,转手1.30元卖出,女老板狂做“赔钱买卖”,诈骗600余万。2008年5月8日,这位女老板一审获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女老板卖大米卖来“无期”
      
    作者:首席记者 杨清林 (2008年5月30日)

      记者手中有一份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锦检刑诉(200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会伙同董彦久(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高价进米低价出售等手段,骗取盘锦市大洼县平安乡哈吧村“锅锅香”粮谷加工厂业主满某的“锅锅香”牌大米、盘锦市大洼县平安乡新屯村“信义加工厂”业主张某的“望月”牌大米、盘锦市田园米业有限公司经理杨某的“双泽园”牌大米……共计诈骗作案12起,诈骗数额总计人民币6213532元。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贺雨、代理检察员王鸿洲对记者说,李文会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2008年1月4日,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向锦州市中级人们法院提起公诉。
      李文会的诈骗手段不见得怎样高超,但是她为什么能屡屡得逞呢?

      能白话,装大方,她把我们蒙坏了!

      在锦州,位于太和区彦久粮油经销处曾经“火”过一阵子,这个经销粮油的大户,货源足,价格低,信誉好,无论何方客户,如果需求辽宁境内任何品牌的大米,保证供应。
      女老板李文会里里外外一把手,风风火火闯九州,法人代表人是她丈夫董彦久。李文会1967年9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海市,初中文化,她的名字有时写成李文慧或者李文汇,反正指的都是她。
      从2002年开始,李文会和董彦久做粮油经销生意,到了2006年夏天,因为欠了其他一些人的钱给不上,债务累累,手里又没有现钱买米,二人就想出个生财之道:赊米还债。
      提起盘锦市大洼县平安乡哈吧村“锅锅香”牌大米,搞粮油的都知道,“锅锅香”是优质大米,“锅锅香”粮谷加工厂业主满某也是个实在人。
      回忆被骗经历,他对记者说:“2006年7月,我通过一个配货司机认识了李文会,并与她达成了销售‘锅锅香’大米的协议,双方约定大米按市场价格涨落货到付款。同年7月25日,我开始给李文会送大米。开始很正常见货付款,过了一段时间出现了拖欠米款的事,而且越欠越多都是打欠条。为此,我曾多次到锦州找她要款。她总跟我说把我的大米都卖给了渤海大学等单位了,那些单位没给她结账,等结了账就给我。还说如果那些单位不给结账也不怕,她有个二舅叫李树海是锦州市工商银行副行长,到时候贷款也能还我。”
      2006年10月26日,李文会把以前的欠条收回,给满某打了一个欠米款75万元的条,说过些日子银行贷款下来马上还钱。到了约定的日子,满某去锦州要款,遇见锦州康泰粮站业主吕某也找李文会要钱。两个人是同行,难免多唠几句,谁知这一番话揭开了李文会赊米还债的天机。
      吕某在锦州石油六厂附近开了个粮店,李文会在女儿河开了个粮油批发部。有了这层关系,吕某认识了李文会,经协商开始从李文会那儿进大米,要交预付款才行。吕某同意了。头几次都很正常。
      吕某说:“到2006年9月,我发觉从李文会那进米越来越便宜,每斤便宜0.10元至0.20元,就问这是怎么回事。李文会说董彦久的姐夫是管粮库的,进的大米便宜。我听了心中暗喜,这买卖干的,谁怕钱咬手?所以后来我对李文会收了预付款不按期付货的事没太计较,可是这笔钱越积越多,大米却供不上了,我受不了哇,一拢账,累计达196100元。我多次找李文会要款,她说她有个舅舅是锦州工商银行副行长,姓李,能给她贷款600万,等款下来就还上。为了证实自己说的是真的,李文会当场拨通了李副行长的电话,让我的妻子跟对方说话。那个自称是李文会舅舅的人说,叫我们再等一等,贷款马上就要下来了。等到2006年12月,我去李文会那要钱时,遇见卖李文会大米的人满某,才知道自己从李文会手里进的‘锅锅香’牌大米就是满某卖给李文会的,满某卖给李文会的大米每斤是1.37-1.42元,而她卖给我是1.20元!满某和我意识到这是个大骗局,就到公安机关去报了案。”

      “我们充当了李文会的道具!”

      实际上,李文会明白骗局总有被揭穿的那一天,为了把骗局设得天衣无缝,她请人冒充锦州工商银行的李副行长和锦州市委秘书长,给自己装门面。
      盘锦田园米业公司杨某证实,2006年11月20日左右,他们通过一个姓张的配货司机,得知锦州有一个销粮大户叫李文会,她的大米销售量挺大。“这样我公司法人于26日来到锦州和李文会见了面,当时李文会的丈夫董彦久也在场,经口头协商谈好了大米的质量、价格,结算方式为见货付款。回来后我们于28日给她送了一车大米28吨,第二天,她就将大米款打进了我公司的账号。隔了一天,我们又给他送了一车大米,她也把款给我们结了。12月6日,在我们按她的要求又连续送了两车大米,她答应这两车大米款一起结。第二天我突然接到一个葫芦岛人的电话,问我们说销售的大米是多少钱一斤,我说‘辽粳九’每斤1.47元,‘闫丰’每斤1.43元,他说他在锦州进同样牌子的大米每斤才1.38元。我一听不对劲,就开车来到锦州找到李文会和董彦久问他们怎么回事,李文会解释说,把大米批发给单位了,可能是单位批条子就价格低,随后我向李文会要这两车米款,李文会和董彦久说,把大米卖给一些单位了,款没收上来呢,让我等几天等那些单位把钱结了就给我。当天晚上,李文会安排我们在锦州聚豪酒店吃的饭,在场的人除了我公司的人外,还有一个叫王某自称是市委秘书长的人,他还和我们说,让我们大胆和董彦久做生意,钱的事放心,我们一听,认为有这样的人做他的后台就放心了。我们回来后的第二天,董彦久和李文会等人坐车来到我公司考察后,和我们说过几天要下来300万元钱,先给我们预付10万元,她回去后就写合同。我们又按李文会的要求陆续给她送了七车米,他除了给我们结了17万元的米款外,共欠我公司米款569020元。”
      帮助李文会骗人的“市委秘书长”王某只是一个普通人,被拉到酒桌上临时充当一把道具。王某是这么说的:“2006年11月份的一天,董彦久给我打电话说,来几个朋友,让我去陪着吃点饭,这样我就去了。吃饭时我跟他们说:‘关于做生意的事,你们考察好,我只是陪着吃点饭,你们自己看董彦久有没有这个实力’。”
      还有一个杜某,给李文会算过命,是李文会比较信任的人。面对记者,杜某有啥说啥:“2006年12月16日,李文会给我打电话,说她家来了很多要账的,有一个姓吕(即吕某)的和一个姓满(即满某)的找她要钱,想拖延几天。并让我说是董彦久的二舅,是锦州工商银行的副行长。要是有人打电话问就说,她有工程贷款300万元,2007年1月6号能下来。到了中午,李文会果然给我打来电话:‘二舅啊!我是文会,一会有人跟你说话,是来找我要钱的。’我就跟电话那边的人对话,只听吕某的妻子在电话中跟我说:‘二舅啊,能不能给我也整点钱,少拿个10万、20万也行。’我说:‘元旦期间,银行不往外贷款,往回收钱,等2007年1月6号李文会的工程贷款就能下来,你到李文会那去取钱’。”
      这个算命先生,就是李文会说的“锦州工商银行李副行长”!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记者说,幸亏吕某和满某见了面,否则这场骗局说不定进行到什么时候。警方接到报案,迅速出动,将李文会抓捕归案,董彦久仓皇出逃,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说老实话,我骗了不少钱……”

      锦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补充侦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后于4月10日将补充侦查结果报法院。2008年4月16日,锦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被告人李文会承认:“在2006年9、10月间,因我欠了其他一些人的钱给不上,债务累累,我手里又没有现钱买米,就想出个坏主意赊米还债。这样进米的价格就高了,但价格高不买也不行,得把米赊来还债。我就与盘锦加工大米的满某协商后,开始从他的加工厂以每斤1.40元左右赊进大米,我进的米多给他们的钱少。赊来后,把其中一部分米以1.30元左右低于市场的价格,给了以前在我这购米交预付款的人了。因为我开始卖这些零售商米时,米好价低都是赔钱卖他们,就叫他们先交预付款,他们交了预付款后叫我还债了。所以再给他们米时价高了他们不干,就得低价卖给他们米。剩下的米叫我卖了把钱结回来后,有100多万被我还欠其他人的欠款和利息了,有100多万被我占用改做其它生意了。当这些人来找我要钱时,我就和这些供米商撒谎说,大米卖出后钱还没有要完,等钱全部结算回来再给钱。实际上供米商的米我售出后每次账都给我结清了,因我已无力偿还就没把实情告诉他们。现在我欠盘锦满某700000元米款……”
      被告人李文会说,她与被害人之间的欠款虽然属实,但属正常经济往来,不属诈骗行为。

      说法:李文会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邓际林这样认为:
      被告人李文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约定购销大米合同,并在实际履行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先履行部分合同为手段,诱骗他人继续履行合同,诈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会的犯罪事实成立,但指控其犯诈骗罪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关于被告人李文会所提,她与被害人之间的欠款虽属实,但属正常经济往来,不属诈骗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文会在无足够资金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给付部分米款的方式诱骗供米商向她大量供米,后来她将大米以明显低于进货价格向外销售,造成不能履行给付米款的情况既成事实。她在占有供米商大米后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大米卖予销售业主,在明知无供米能力的情况下,诱骗销售业主继续交付预付款以购买其廉价大米,将骗取的赃款占有后,拒不返还被害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她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确。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无疑,故其辩解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关于李文会的辩护人所提见解,其行为属正常贸易行为,欠债的事实属实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文会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
      5月8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感谢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孙德江提供新闻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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