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新闻
  • 特别报道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新闻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社会眼:震出来的问题当这般如此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5月30日)

      受访者

      张思宁,女,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心理医生,专栏作家。
      2006年获辽宁省省直机关“三八”红旗手称号,2007年获辽宁省“三八”红旗手称号,2007年获辽宁省家庭教育先进工作者,辽宁省第十届政协委员。
      研究方向:社会心理学。主持完成省重点、一般课题8项,主持完成世界银行国际合作课题4项,参与完成国家课题2项,参与完成省重点课题10项;撰写专著1部,合著20余部,论文40余篇,调研报告20余篇,科普文章270余篇。获省部级以上1等奖6项,2等奖10余项。为多家报刊专栏撰写文章,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心理困惑问题,普及社会心理学知识,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

      问:如果震区一个家庭所有成员全部遇难,但这家人有保险,比如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并将保险责任扩展到地震,那么如何处理后续问题?

      答:地震属于意外,但是这么大的地震,是意外中的意外。该问题中似乎隐含着这样一个悖论:假如地震算做一个意外,那么理当赔偿,可是,赔偿给谁呢?没有人接受赔偿,事实上就是没有赔偿;假如意外中的意外不算意外,也就无需赔偿。虽然当事人不在了,但是身后的事儿还是要有说法的,在理的层面上,要对活着的人有个交代。保险是一种社会事业,很多人会很关注处理的后续问题。现在已经不是一个或者几个家庭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一般来说,要依法办事,这体现出尊重双方的事先约定,人在也好、不在也好,按约定办事总是不该有错。但是,对于这样的意外,是绝对不可意料的,如果可以预知,也就不会去保险了。在这样的语境下,受益者是谁非常值得推敲,咬文嚼字没有太多的意义,这可能需要国家给出裁定。

      问:地震时,很多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了伤亡,究竟算不算工伤,单位有无责任?在救灾过程中受伤或者遇难,算不算工伤,国家会有什么说法?

      答:当灾难来袭时,活着就好,算不算工伤何必计较呢?这是一场灾难,别说是工伤,不是工伤也有人管,这样的问题何必担心呢?灾难是不可预料的,能活着是一种幸运,这个时候,党和国家竭尽全力的救治,不仅是全国,全世界的人都关注灾区,捐款捐物地帮助灾区。电视每天播报灾区的情况,还是有源源不断的人和物资抵达灾区,经过这些事情的人,一定会变得豁达。工伤总是要有说法,我对具体的工伤条例不清楚,但是,倘若一个单位在这场地震中毁灭了,单位的责任怎么讨要呢?但是,救灾中的受伤或者遇难是另外的事情,是有章可寻的。

      问:如果某震区家庭所有成员不幸全部遇难,而在家庭废墟中发现了大量现金,这笔钱应归谁?如按法律,一个全家遇难的家庭在银行所存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归银行还是归国家?

      答:废墟中的现金,有些很难确定个人的归属,这笔钱归所有的遇难者,当然,国家可能关于归属有更合理的界定。倘若这笔钱作为基金,可以参与灾区的重建,或者支助灾区的某项事业,还可以修建纪念碑等等。放在银行的钱不等于是银行的,小家没了,还有国家,国家会有合理的说法和方案。银行也会有响应的举措,统计、确认究竟有多少这样的情况,这涉及到银行的诚信。

      问:如果有证据证明倒塌的房屋是“豆腐渣工程”,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亲属是否有权索赔?向谁索赔?索赔的依据和标准?

      答:“豆腐渣工程”是一个弹性很大的概念,需要对“豆腐渣工程”有确切的定义。这样大的地震,不是“豆腐渣工程”就不坍塌了吗?问题的意义不在于怎样索赔,而是吸取教训。对于那些建筑质量不好,地震损坏严重的房屋,绝对具有警示作用,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能不能抗震是一回事儿,是不是“豆腐渣工程”是另外一回事儿。诸如地震这样对房屋安全有威胁的自然灾害,有些是不可预知的。通过地震可以强化“百年大计”“千年大计”这样的理念就好,这样惨痛的教育,不仅对灾区有警示作用,对于灾区以外依然具有警示作用,这个价值远远超出了问题本身的意义。

      问:如果一位在废墟上营救自己亲人的人不小心弄塌了一处有空间的废墟,造成另一位有生存机会的人遇难,这位营救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是一种假设,如果最好是没有发生。现在有探测系统,还有搜救犬。即便是没有其他手段获悉是否有人生还,依然可以通过视觉和听觉进行判断。倘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需要营救,第一选择是营救自己的亲人,而后是另外的人,但是倘若营救亲人有一定或者相当的难度,就会转而营救那个好营救的人等等。那个时候,面对生命的呼唤,不会有太多的私心,有的是对生命的敬畏,只要有一线希望,不管是亲人不是亲人,都能悉心呵护,不会不小心的,除非不晓得那里有活着的人。

      问:银行按揭的房屋倒塌,而债务人又遇难,那么余下的按揭,继承人是否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没有可继承的财产怎么办?

      答:这又是个悖论:按揭是用房子做抵押的,房子没了,抵押物也就不存在了,当初银行要求是用倒塌的房子按揭,房子没了,银行要求将房子盖好继续做按揭的抵押物,不仅不尽情理,也是不可能的。当然,继承人也可以说,银行愿意将房子收回就收回吧,反正还不起了,可是,银行收回又有什么用呢?但是,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房子虽然没了,地还在,地是有价钱的,至于这块怎么分割,需要遵从法律。

      问:假如,我说的是假如,地震部门预测出了地震,但政府部门出于某种考虑没有向社会公布,那么政府部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样的假如太可怕了,我们应当相信政府。真的测出了有地震,政府不可能不采取措施。地震有不可预测性,还不像天气那样准确预报,倘若预测显示有地震,是没有人敢隐瞒的,因为那个地区地处地震带,测出地震不会不报的,谁能承担呢?倘若测出有地震,那是科学的结果,有谁敢蔑视科学的结果呢?我们的总理在第一时间就抵达了灾区,这表明了政府面对灾难的态度,有这样的国家领导人,没有任何理由不相信政府。假如真有这样的事情,政府一定会追究的。

      问:比如一位教师在地震发生时率先自逃,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责任,这位教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答:在应急情况下,人的逃逸是本能使然。在察觉危险的瞬间,没有人知晓会有怎样的心理反应,老师也一样。从心理学的角度说,发生危险的刹那,首先是丘脑作出的反应,当然,在作出逃逸反应的同时,也会将信息传递到意识,这个时候才能想到别人,诸如孩子、学生等自己以外的人。比如在草地上发现一条蛇,直接反应就是逃跑,觉得安全之后,回头一看,那不是蛇,是一条废弃的绳子,发出逃跑指令的是丘脑。面对危险时的心理反应是有差异的,没有尽到保护责任的老师,可能反应快了些,来不及想到责任,从这个角度说,是不应当追究责任的。但是,对那些保护同学的老师,一定要奖励,因为在履行责任的背后,是他精神的展现,这是非常值得推崇的。

      问: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位遇难者生前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他们的继承人是否应该继续履约?

      答:人与人之间是同类,是姐妹兄弟。尽管债权债务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是,从生死边缘过来的人,会有常人难以想象的豁达。大悲之后的大悟,会对人生有全新的理解,法律层面上是一回事儿,理的层面和情的层面是另一回事儿。也许没有人因为一点儿钱去计较,也许不愿将过去的阴影带到新的生活,当然,还有许多也许,但这些也许中,总是少不了对生命、对情感的关爱。

      问: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在家中遇难、在路上遇难、在工作单位遇难,后续问题处理按规定会不会有不同?

      答:在灾难面前,身份已经不重要了,生命的价值是一样的。谁敢说大学毕业生的生命比农民的生命更加重要?在生命的层面上,人与人是平等的。也许人的地位、身份和财富等各不相同,可这些都是身外之物,但是,生命的尊严是等价的。灾难中,不论你是谁,都是遇难者,在这个层面上,生命的尊严是一样的,每一个生命都将获得同样的尊重与敬畏。灾难让我们感受到了,整个人类是一个整体,任何一个生命的失去,都是这个整体的损失,都是我们每个人的损失。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