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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眼:震出来的问题当如此这般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5月30日)

      受访者

      李宗胜,男,食品化学硕士,金融学硕士,高级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2001年、2005年分别获沈阳市司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3年获沈阳市司法系统法律援助优秀个人称号,2003年获得和平区十大杰出青年知识分子、“五四”奖章,2004年获得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称号,2005年获得沈阳市十大杰出青年技能人才、“五四”奖章。发表论文上百篇,2007年5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个人专著《企业破产法律实务操作指引》。
      擅长领域:房地产、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

      问:如果震区一个家庭所有成员全部遇难,但这家人有保险,比如家庭财产险、人身意外险,并将保险责任扩展到地震,那么如何处理后续问题?

      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遇难者的财产继承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比如,一家三口同时在地震中遇难,首先按照确定的死亡时间,确定继承关系,如果不能确定,就推定孩子首先死亡,其相应的财产归其父母各自继承一半,再确定父母同时死亡,再按照其父母各自的继承人来确定财产继承问题。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问:地震时,很多上班的人员发生了伤亡,究竟算不算工伤,单位有无责任?在救灾过程中受伤或者遇难,算不算工伤,国家会有什么说法?

      答:如果正在上班的人员发生伤亡,要看是否与工作发生必然的联系来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只有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规定的才属于工伤,否则即使正在上班时发生伤亡,也不属于工伤,比如在上班时因相互殴斗导致伤亡就不属于工伤。由此也可以看出,因地震导致在上班时的伤亡,也不属于工伤,原因是地震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伤亡,与履行单位工作行为没有关系,单位也不应该承担责任。
      该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了几种视同工伤的情形。抢险救灾行动接收指令的主体不同,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果救灾行动是国家政府行为,在救灾中发生伤亡事件,应该属于履行政府指令的行为,国家按照政策,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恤;如果单位未经国家政府部门批准,自行安排人员参与救灾,或者单位职工虽未经单位安排,却因自愿参与抢险救灾,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发生的事件应视同工伤。

      问:如果某震区家庭所有成员不幸全部遇难,而在家庭废墟中发现了大量现金,这笔钱应归谁?如按法律,一个全家遇难的家庭在银行所存的财产,应该如何处理,归银行还是归国家?

      答:依据物权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这种在家庭废墟中发现的现金,如无相反证据,应确定为私人合法财产,那么,这笔钱就应按照法律规定由遇难者有权继承财产的继承人继承并领取;其继承的方式如前面提到的继承方法一致,遇难者在银行所存财产,也应这样处理;如果无法确定所有人,应按遗失物处理,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即如果按上述方式仍无法找到所有人,应视为上述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归国家所有。

      问:如果有证据证明倒塌的房屋是“豆腐渣工程”,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亲属是否有权索赔?向谁索赔?索赔的依据和标准?

      答:完全有权索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索赔的对象应该为勘探单位、设计单位、开发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赔偿的标准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十八条确定范围,即:受害者致残的,应赔偿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其中,侵权赔偿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上述数额标准一般按照各省每年公布的数据计算即可或按实际发生为准。

      问:如果一位在废墟上营救自己亲人的人不小心弄塌了一处有空间的废墟,造成另一位有生存机会的人遇难,这位营救者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种情况应属于意外事件,而侵权责任一般是按照过错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的发生。营救者并无过错,而此人的遇难又确与其有因果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按照该条法律规定,我认为应按照公平原则,营救者应对遇难者负有给予适当补偿的义务。

      问:银行按揭的房屋倒塌,而债务人又遇难,那么余下的按揭,继承人是否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没有可继承的财产怎么办?

      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据此,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遇难者的财产,应在继承的份额内予以偿还债务,如果放弃继承,或者继承人无可继承财产,其无偿还义务。

      问:假如,我说的是假如,地震部门预测出了地震,但政府部门出于某种考虑没有向社会公布,那么政府部门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这种假设出现,政府机关有关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起码构成玩忽职守罪,政府的某个部门因刑法没有规定此类单位犯罪,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问:如果有证据证明两位遇难者生前有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他们的继承人是否应该继续履约?

      答:享有债权的被继承人,其债权由被继承人继承;拥有债务的被继承人,其继承人只在继承的财产份额内承担义务,而如果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看双方继承人的个人意愿,一方继承人不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

      问:一个国家公职人员在家中遇难、在路上遇难、在工作单位遇难,后续问题处理按规定会不会有不同?

      答:如果是在地震中发生的这种情况与工作无关的,因属于不可抗力,这种情况只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如果是履行救灾义务而遇难,并且按照政府机关的指令履行职务,无论在家中、在路上、还是在工作单位遇难,国家均应按政策给予奖励、补偿和抚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如果是普通工作行为,其在上下班必经的路上以及在工作岗位上遇难,均为履行职务或视为履行职务,国家机关应按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补偿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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