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堪回首的那天晚上
2005年7月5日,是沈阳某学院大三学生张扬的生日。当晚,他邀请了十余名同学到学校外面的小饭店庆祝。
23时,走出饭店的他们,突然遇到一伙儿人要拽走一同去的刘丽。张扬上去阻拦,并与另外两名被害人与这伙儿人发生冲突。其间,张扬以及另外两人被刺倒,张扬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两人被刺成重伤。
有人指着背影说,她是刘丽
开庭前,由于旁听者众多,法院工作人员表示需空出第一排旁听席。等到坐定后,一名烫着卷发的年轻女子仍然坐在第一排,显得很扎眼。有人指着她的背影说,那个就是刘丽。
而这时,她已经被带到法庭临时安排的座位上,仔细看着工作人员交给她的材料。
“被害人属于假想防卫”
在庭审中,被告人杨光的辩护律师提出:被害人张扬的举动,“根本就是在帮倒忙”,此话一出,立即引起了旁听者的侧目。接着,辩护律师称,张扬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
案情
大三那一年的生日聚会,让沈阳某学院学生张扬的生日,变成了祭日。
据被告人杨光供诉,2005年7月5日,他正在网吧与杜某、关某一起上网。突然杜某接到了范彭的电话,说让他们一起过来吃饭。
之后,在沈阳某学院校外的一个小饭店,杨光见到了范彭,一个个子不高,穿白上衣的瘦男子。正吃着,范彭说他看见对象了,就在饭店外边和一伙人吃饭呢。不久,范彭的对象刘丽过来和杨光等人打了个招呼,就又回到那伙人旁边了。吃完饭,范彭提议去唱歌,于是几个人打个车走了。可是到了半路,范彭突然说走过了,让车往回走。结果又来到了刚才的小饭店。看见刘丽还在那吃饭,范彭就下车叫刘丽一起去唱歌。
杨光说,看样子刘丽好像不太情愿,他便也走了过去。等到他走过去时,张扬等人也过来了。双方发生冲突,张扬以及另外两人被刺倒了。后来,张扬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杨光逃到了吉林,现已被警方抓获。
庭审
昨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发前同样是大学生的杨光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焦点1:当庭翻供?
被告人:我倒地以后就用刀划拉来着
公诉人:在公安机关供诉是用刀扎
杨光说,自己与范彭根本不认识,案发那天才第一次见面。刀则是此前从杜某那里拿的,因为“看到后觉得挺喜欢”,此后,就一直带在身上。案发时,范彭下车在与刘丽交涉时,自己就站在车边瞅着,后来才过去的。但过去后就被对方上来的人打倒在地,自己掏出刀,“划拉着迎上来的人。”
杨光的供诉立即遭到公诉人的质疑,公诉人表示,张扬的伤为刺伤,不可能是“划拉”造成的结果。并且,杨光在公安机关供诉时说的是“扎”而不是“划拉”。
焦点2:假想防卫
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害人属于假想防卫
公诉人: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
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案发当天,范彭与刘丽仍是男女朋友关系,范彭找刘丽的目的是叫她一起去唱歌。但是张扬可能不知道两个人的关系,又看见他们争执就发生了误会前来干涉。被害人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帮倒忙了。”并且,被害人的刀伤并不是杨光一个人造成的。据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对此,公诉人表示,从给被害人造成的后果来说,被告人的行为应属于故意伤害。对于自己的行为,杨光在最后陈述时说,愿意承担责任,但不是自己的责任不想替别人承担。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小辞典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