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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为“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和法律服务?我省法学专家有话要说——
    法学专家建言“五点一线”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8年5月7日)

      核心:“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经济开发园区的地方立法研究
      研究人:张弘
      单位:辽宁大学

      立法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

      围绕“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经济开发园区的地方立法这个话题,张弘认为,在制定具体的法规、条例时应注意六个问题。
      第一,“五点一线”立法—定要有先进的立法指导思想,体现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立法中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从园区实际出发,树立立法意识,加快研究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开发区条例。条例要坚持创新原则,要有新思想、新突破、新举措,蕴含立法新理念,允许它在某些方面首先进行符合市场体制要求和国际惯例的立法尝试,有效调节区内各种法律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为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要在条例中强调“法无明文不为过”的创新理念,只有这样才能营造一个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第二,立法要逐渐淡化优惠政策条款,增加适应新形势、符合国际惯例的新条款。第三,在制定法规、条例中充分体现政府职能的转变。第四,法规、条例中要明确“五点一线”的法律定位和管理模式。第五,法规、条例中应对“五点一线”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法规、条例的具体实施有赖于相关的配套措施。

      核心:“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的功能定位及管理模式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人:王淑敏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完善系列配套法规

      “目前我国缺乏一部调整特别经济区的基本法律。建设新辽宁,法制必先行。因为法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强制性的重要特点,是巩固和发展‘五点一线’战略开发阶段性成果的重要保证。”王淑敏还认为,国际上特别经济区法律保障制度主要包含在国际公约和相关国家的立法之中。相比而言,中国的特别经济区作为促进自由贸易的特殊区域,缺乏国家以基本法律形式确认其法律地位,调整特别经济区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家的宪法及民法通则、公司法、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包括民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和有关税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等。但相关的法律法规极为分散,缺乏直接、系统的法律规范。
      王淑敏提出,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为企业服务的新机制和新方式,从组织上、制度上要保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与规范管理同步,建议制定《“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大政策的吸引作用,促进“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区的招商引资,结合省政府[2006]3号文件赋予“五点一线”的优惠政策,制定出台了《“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强对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规范使用程序,起草《“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区招商指南》等也应当尽快出台。

      核心:“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有关土地、滩涂和海域等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人:李志文
      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立法保护土地和滩涂

      在李志文看来,“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土地、滩涂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应当立足于我省土地、滩涂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现状,考虑到历史变迁和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切合实际的立法。
      李志文认为,对我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土地、滩涂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征收补偿法律制度,需要在国家层面的法律如物权法、国家海域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框架下构建。协调国家法律层面与我省地方性立法的关系。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考虑和确定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的对土地、滩涂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征收补偿的标准,并完善相应的程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保障失地、失海农民和渔民的生活以及合法的财产权益。”李志文着重指出。

      核心:“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设中物流法律的建立和完善研究
      研究人:金波
      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建议出台“区域物流法”

      面对记者的采访,金波重点介绍了对《沿海经济带区域物流法》框架结构的设想。
      金波说,目前,在我国制定和出台专门的《物流法》恐怕条件尚未成熟,因为物流立法的许多基础工作尚未展开或完成。但制定专门的物流单行法是大势所趋,在“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建立区域物流法律是辽宁物流业得以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需要。
      在金波看来,物流法基本体系主要由物流组织法、物流行为法、物流宏观调控法、物流市场竞争规制法四个部分有机组成。在物流组织法方面,主要是对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法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增加对物流市场准入、外资物流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以适应物流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出现的新情况。
      在物流行为法方面,我国目前尚缺少基本的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应抓紧对这些规范的清理。对于老旧的且已经不再适应物流新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及时废止,对于相互重复或相互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整合,制定新的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以代之,对于层级本来就较高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些基本法,如仓储法,运输法,交通法、物流保管法等。在物流宏观调控法方面,应抓紧清理有关物流基础建设、投资、运营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促进道路、码头、港口、机场等物流基础建设投资,提高物流速度和效率,防止乱收费等行为。在物流市场竞争规制法方面,应抓紧出台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以规范物流业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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