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山上的一间空房子,让它的主人李元赢得了“好哥们,够意思”的赞美;也让李元被在房里因爆炸物爆炸而死亡的陈春的亲属告上了法庭,理由是管理瑕疵。
李元很不服气,陈春虽然死在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子里,可是人是自己走进去的,况且他的死并不是因为房屋倒塌等原因造成的。自己没有责任,应该负责任的是张全——自己无偿将房子借给他,他退房时,却没将非法生产的鞭炮运干净,酿成了这起惨剧。
有人看上了荒山里的空房子
李元是葫芦岛人,在离他所住村子不远的一个荒山上,有一间平房。这处平房是李元的,一直都是闲置着。荒山里的一间房,还真想不好能用来干点什么,久而久之,它几乎在李元的心里消失了。
2004年,张全找到了李元。让那间平房从李元的记忆里重新被打捞起来。张全是个“买卖人”,李元觉得很意外,他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特别之处能让对方主动跟自己搭上关系。原来,张全看上了李元在荒山上的那个平房。
张全提出,想借用那个房子。当然,在那么孤寂的地方,绝不是为了住人用的。事实上,经过考察,张全就是看上了这个不起眼的平房独特的地理位置。荒山野岭,绝少人迹。这样的特点,与他要做的“买卖”正好契合得天衣无缝:都见不得光。
张全的“买卖“是什么?当着李元的面,他似乎也无意回避。李元被告知,张全借用这个平房,是用来生产鞭炮的。原来,张全与人合伙干的“买卖”就是非法生产鞭炮。当然,这个生产的地方可不是随便定的。选来选去,张全看中了荒山里的这间空房子,于是找到了房子的主人——李元,提出借用一个月。
听明白了张全的来意,李元也没多想什么,当即就同意把房子无偿借给他使用。即便听说对方借房子是用来生产鞭炮的,也没有表示反对。
一拍即合。很快,有行动诡异的身影出现在了荒山上的那处平房里。每次来去都是悄无声息,避免引起别人的注意。平房里,原料、鞭炮堆满地,张全和同伙争分夺秒地生产着鞭炮。而对于这些,李元根本无意了解。
2004年8月至9月间,生产到一定数量后,张全与同伙开始将生产完成的鞭炮运出平房,放置到新的地方准备销售。运输就这样秘密而顺利的进行着,而在此期间,张元并没有打算对平房里残留的易燃原料和其他物品也一并处理,既没有清点也没有运走或者处理。而是将残留易燃原料等物品留在了屋里。
搬运工作结束后,张全等人彻底搬出了这处平房。此后,他给李元的儿子打了一个电话,通知对方自己已经从该处平房里搬出来了。
爆炸物要了一条人命
2005年春节前后,李元得知了张全已经搬出平房的事。但是,他却有些麻痹大意了。毕竟张全当初借这个房子是用来生产鞭炮的,有很多易燃品或者是爆炸物肯定曾经存在过。现在他们搬走了,应该去查看一下房子,检查一下危险品有没有被全部清除。如果没有清除,作为房屋的所有人,他有义务把东西都清除干净。可是,李元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仍像没出借之前那样,将房子空置起来了。
2005年4月17日,荒山的平房发生了爆炸,当时,平房里还有一个人,叫陈春,经法医鉴定,陈春系爆炸伤所致的创伤性死亡。当天,陈春到山上去砍柴。至于他怎么走到那处平房里,又为何进去,避雨?休息?方便?都因为他的死亡而无从考究。但是,他却在这个平房里被炸身亡了。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生爆炸的原因是房子内储存有爆炸物,而爆炸物是张全等人合伙非法生产的。
得知这个消息,很是让李元烦心,出了这样的事很超乎他的意料之外。他也有点后悔了,当初,要是不将那处房子借给张全,可能也就没这么多事了。得知张全做的是生产鞭炮这样的事,要是多合计合计,也应该至少犹豫一下,或者他们搬走之后去看看,大致收拾一下……可是,哪有那么多假如呢?房子没了是小事,现在,这是一条人命啊。
案发后,张全很快被抓获了。被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在民事赔偿部分,张全与陈春的家属——三名原告达成和解协议,由张全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55000元,并全部履行完毕。
令李元没有想到的是,此后,陈春的家属又将他告上了法庭。原告家属认为,李元的房屋存在爆炸物,而其并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属于管理瑕疵,李元应该对陈春被炸身亡承担赔偿责任。要求李元赔偿陈春被炸身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45000元。
对于三名原告的起诉,李元表示,自己是将房屋无偿出借的,对于出借物没有利益取得。陈春的死亡是由于张全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与自己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并且,陈春的死亡不是该房屋倒塌等原因造成的,如果是建筑本身对其造成的伤害应对其赔偿,因此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元还表示,退一步讲,即便按照原告的意思,对被害人的损失也应该由李元和张全共同赔偿。虽然三原告已经与张全和解,但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同时,三原告认为李元存在管理瑕疵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唇枪舌剑两个争议点
庭审中,法庭将此案的主要争议点归纳为两个。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
争议点一:是否应追加张全作为本案被告
原告方认为,不必要追加张全作为本案被告。他们认为陈春之死根本原因是李元的房屋有管理瑕疵,存有隐患。因此,应当由李元赔偿全部损失,李元可以再向张全追偿。另外一个原因是,张全已经赔偿了55000元经济损失了。
对此,被告方针锋相对,表示本案陈春之死的根本原因是张全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有刑事判决书证明。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原告方也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引起此次诉讼是因为张全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与其密不可分,故本案的性质仍为附带民事诉讼。
争议点二:李元对陈春的死亡后果是否有过错
原告方首先表示,李元明知张全等人在其所有的房屋内非法生产爆炸物品,还为其提供场所,因此存在违法行为。而在张全等人撤走后,他完全能预见到该房屋有可能留下危险物品,没有到房屋看过,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明显存在管理瑕疵。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陈述,被告李元提出,自己确实知道张全生产鞭炮,但是合法还是非法,只有办理执照才知道。但是得首先有场地才能办执照,张全借了房屋后是否办了执照,李元没有看管义务,应当由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管理。至于原告所说的明知搬走没有看过房屋的说法,被告表示,使用人撤走了不表示将房屋归还给房主。
对此,原告针锋相对地说,在公安机关对张全的询问笔录里,李元表示借一个月。张全撤走时已经超过一个月了,借房日期已经到了。所以被告有义务查看一下房屋,看一下危险品是否全部清除。由此可见,被告对自己房屋管理的瑕疵是相当明显的。
房主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全违法生产鞭炮,疏忽大意遗留爆炸物品于被告李元房屋中,其行为直接侵犯了陈春的生命健康权,对导致陈春死亡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李元明知张全生产鞭炮仍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借给张全,且在张全退回房屋后未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危险品,以致发生爆炸事故,其行为间接促进陈春死亡后果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李元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14269元。
(感谢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李吉玲协助采访)
[相关链接]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