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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目前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孝道入法 子女不常回家恐被问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6月11日)

      不经常看望老人将被问责

      对老年人“精神慰藉”可能首次纳入我省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由于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独生子女增加,老年人精神慰藉权利如何保障的问题越来越多,甚至有老年人因为精神抑郁而自杀。
      根据《条例(草案)》,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立医院就诊有望免挂号费

      《条例(草案)》在医疗优惠上进一步细化,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挂号费。同时,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70周岁以上的低收入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的检查费,须按不超过70%价格收取。
      现行政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省、市、县(区)、乡(镇、场)属医院就诊,免收挂号费。

      70周岁以上坐公交有望免票

      《条例(草案)》,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免费优待。
      现行政策:全省7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按所乘线路的最低票价购买车票。

      老年人有望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今后每年的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有望成为我省“敬老日”。《条例(草案)》强调,老年人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同时,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和公园、园林、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当为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优惠开放,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现行政策:省老龄办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70周岁以上老年人才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公园(含区属公园)、陵园、动物园、植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享受补贴年龄拟降至90岁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对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定期给予生活补贴。我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的老年人,供暖单位应保证供暖,当地政府应按规定取暖面积承担供暖费用。
      现行政策:百岁以上(含百岁)老人,城镇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贴费不低于50元,农村不低于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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