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
从《条例(草案)》公布时起,有关“该不该将常回家看看写进法规”的争议便没有停止过。对此,省人大法制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有关“精神慰藉”的条款并非辽宁首创,而是依托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就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从征求意见的情况来看,老年人对于这条规定并没有什么建议,“这只是一条倡导性条款而已”。
声音
通过法规唤醒年轻一辈的“精神赡养”意识十分必要。我们一方面要保证老人衣食无忧,另一方面要让“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共识,让老人健康长寿并且充实快乐地安享晚年。因此,用法规保障的“精神赡养”值得期待。
——沈阳市民张小姐
精神赡养义务主要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保证其切实履行就不能过多地依赖外在强制力,而应该转向人们自身认识的提高和观念的进步。这要求我们充分认识精神赡养的重要性,树立一种完整的赡养观。
——鞍山市民陈先生
如果将子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纳入法规,势必要明确责任人,监督人,法律责任。如果子女回家看望父母都要登记造册或是请邻居、单位人员作证,演变到这一地步,只能是社会的倒退,老人也难以感受到权益保障。
——抚顺市民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