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避开白昼的喧嚣,放下案头的冗务,午夜,我面对《律师法》,沉思。
从《律师暂行条例》到《律师法》,再到《律师法》的修改,一部《律师法》,承载了多少历史重负!且不论五十年代,一批才华横溢的年轻法律人,刚刚被组织从法官岗位指定为律师,他们有的尚未转过思想的弯子,有的尚未找到律师的感觉,就在反右的风暴中全军覆没。即使是在拨乱反正、普法高潮的八十年代,全国包括我们辽宁,还是发生了不少起律师被抓、被打的事件。哦,可怜的律师!自己的人身安全尚无保障,却在鼓足勇气为他人辩护。明年是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三十周年。现在,我国律师无论从队伍,还是从业务,还是社会地位,都不能同当年同日而语。但回顾这段历史,更让我们对《律师法》感到格外亲切、格外珍贵。
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很多,法治是一个;法治进步的标志也有很多,《律师法》可能是最重要的一个。如同木桶定律——决定一个木桶装多少水不取决于最长的木板,而取决于最短的木板一样,律师,就是国家法制木桶上那块最短的木板。“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在胡乔木的描述里,律师俨然一派王者气象,但我倒觉得,这更像是法官、检察官或警察。在我看来,律师既没有王冠,也没有宝剑,他们简直是手无寸铁的弱者。保护弱者的法一定是好法。
如果问:我国律师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很多律师会不假思索地回答:“三难”。的确,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是困扰律师执业的老大难。令我们欣慰的是,新修订的《律师法》在解决“三难”问题上也确实有了重大突破。但我倒觉得,还有比“三难”更大的问题,就是信任危机——当事人对律师的不信任、执法者对律师的不信任。这种信任危机不仅危及律师,也危及到了法律本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对新《律师法》中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的定位有了更深的理解。在坚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我国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在我看来,律师的可恶之处不在于“为坏人说话”和“钻法律空子”,而在于“拿钱不办事”。目前,个别律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引起当事人不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形象,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2000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脱钩转制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当然是改制的重要原因。但通过改革,在全球范围内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未始不是制度设计者的良苦用心。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新《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等规定,不仅仅在于给律师工作提供了方便,减少了风险,更可贵的是体现了立法者和执法者对律师的信任。信任,《律师法》贯彻的基石,也是形成律师、法官、检察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基石。
勿庸讳言,立法的过程是各方面力量博弈的过程。一部法律,不一定各方面都满意,《律师法》亦如此。有些问题,律师可能觉得不够,而检察官却觉得太过。也有些问题因对现行诉讼法有所突破而引起人们的质疑:律师法和诉讼法谁是上位法?应当谁服从谁?而我却觉得这正是新《律师法》的可爱之处。试想,近年来我们哪些改革措施不是对现行法律制度的突破?新《律师法》的可贵之处不在于它尽善尽美,而在于它代表了一个方向,一个进步的方向。这个方向给人以希望。
我常想:律师权利来源何在?为什么我们总在呼吁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仔细想想,律师除了挣钱外,自身并没有其他什么权益,而律师挣钱也并非只有诉讼一途。近年来,已有不少大牌律师不接诉讼案件,专门从事非诉讼业务,应当引起我们深思。律师的权利来源于当事人,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合法延伸。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实际是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曾经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位律师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要求会见被告,被无理阻挠。当律师和执法者据理力争时,这位执法者武断地称:“在这里我就是法,我不让见就不能见,不需要理由。”具有戏剧性的是,这位执法者后来也因涉嫌犯罪而身陷囹圄,并且也遭到了不准会见的命运。角色倒换之后,这位执法者才为自己当年的武断追悔莫及,并向律师道歉。所以说,《律师法》绝不仅仅是律师的法律,它有关全体人民。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人们,请三思。
(本文作者系省司法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