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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项机制”:预警、调处、追究
    护航“万人大调解”
      
    作者:首席记者 孟锦阳 (2008年6月18日)

      6月17日,记者从沈阳市司法局获悉,即日起至9月30日,沈阳市将在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中开展一次以“迎奥运、保稳定、促和谐”为主题的“万人大调解”活动,确保奥运之年全市的社会和谐稳定。
      此次“万人大调解”活动,在化解发生数量较多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的同时,突出三个重点:进一步强化参与意识、责任意识和调处意识,切实加强对因经营或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破产而引发的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在城区着力加强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城建拆迁、物业管理、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的排查疏导和调处工作;在农村突出针对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土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加大排查调处力度,认真做好化解工作。
      为了确保“万人大调解”活动的顺利开展,沈阳市司法局建立了“三项机制”。

      信息报告预警机制

      调解信息员对基层调解组织实行日报告;村、社区对司法所实行周报告;司法所对区县(市)司法局实行月报告;区县(市)司法局对市局实行季报告;遇有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将要立即执行逐级上报的工作制度,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

      依法调处机制

      为保证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纷争的质量,沈阳市司法局要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在调处矛盾纠纷工作中,必须坚持依法调解、以情调解的原则。对纠纷当事人的调解请求,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弄清事实,按照法律关系,分清责任,进行调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

      责任追究机制

      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将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做到区县(市)不漏乡镇、街道,乡镇、街道不漏村、社区,村、社区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逐件登记,责任到人,限期调处;对跨地区、跨单位的矛盾纠纷,司法所要制定措施跟踪调处。调委会主任、司法所长、区县(市)司法局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排查工作不细,纠纷调处不及时导致纠纷激化或引发群体事件的要实行问责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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