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察能否多些“微服私访”?
作者:水其 (2008年6月2日)
“在人大常委会开展视察、特别是组织人大代表视察时,能不能少些‘明察’,多点‘私访’。”鞍山读者李雨如是说。
代表视察,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形式。通过视察,代表可以广泛了解实情、听取民声、收集民意。
然而这些年来,代表的视察却形成了这样一种相对固定模式:事先将视察的方式、路线、地点和听取汇报单位、内容安排好。参加视察的代表被邀请和集中起来,统一时间、统一行动,一切都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视察的客观性、真实性难免大打折扣。这种陷入汇报的视察模式,很容易把代表与群众分隔开,既发现不了问题,又触及不到要害。
事实上,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人大有权采取任何有利于监管的方式,对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包括“私访”。相对于“明察”,“私访”的保密性和随机性更强,使得被视察单位很难“临时抱佛脚”。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私访”本就是人大代表与生俱来的权力。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视察,这不仅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基本权力,也是代表履行职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私访”可以让人大代表掌握监督的自主权,更利于人大代表设身处地,以普通民众的眼光进行观察,有利于发现政府公共服务的不足与疏漏,使人大监督政府的工作更务实、更契合民意。
鼓励“私访”,并不是否定“明察”。两者各有所长,互不排斥。民主监督需要“信任式”的,更需要“不信任式”的。“明察”作为“信任式”的监督,它建立在对被视察单位充分信任的基础上,即相信它的善意、相信它的道德自律,因此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互动是和风细雨的。但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因此人大代表作为监督者,应常怀疑和不信任,突然袭击式的“暗访”是保证民主监督效果的必要手段。
人大代表“微服私访”,名则为“私”,实则为“公”。这样的“私”还是多一点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