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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拿着欠条到法院讨公道,却有了天壤之别的结局:板上钉钉的欠债,因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七千多块钱打了水漂;欠债人另有“说道”的欠条,却帮债主追回了四万多元的欠款,到底差哪儿呢?从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的两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您能弄明白——
    手里一样有欠条 官司结果大不同
      
    作者:本报记者 刘彬 (2008年6月20日)

      案件A

      “双份”保险  七千多块还是打了水漂

      核心提示

      家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的周老吉做生意一向谨慎,他相信,办啥事有白纸黑字才算板上钉钉。因此,别人要向他赊账,就得打上欠条,然后再请来担保人来份“双保险”。做生意就担心别人欠钱不还。还别说,周老吉的担心还成了真。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但是,手拿欠条的老周上法院打官司,咋就要不回来这笔钱了呢?

      案情回放

      2004年4月1日,家住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做饲料生意的周老吉遇上一件比较特殊的生意——赊购。前来赊购的王大水要向周老吉买价值近万元的饲料。虽然是笔大生意,但王大水却没有现钱。这时候,老马挺身而出给王大水当了担保人。王大水为人不知如何,但周老吉对老马是信得过的,既然有老马担保,买卖双方就立下了9856元的欠条,老马按规矩也在这张欠条上签了名。
      付货之后,周老吉就把欠条好好收了起来。可是,怕啥来啥,这王大水还真没来还这笔饲料款。几个月一晃就过去了,周老吉着急上火,就赶紧找到了担保人老马。
      2004年8月19日,老马付给周老吉2400元。拿到钱后,周老吉给老马打了收条。虽然这笔钱让周老吉减少了一部分损失,但还有7456块钱没要来。看来这笔账找王大水要是不可能了,于是,今年年初,周老吉一纸诉状将担保人老马告上了法庭,要求老马立即给付欠款7456元。

      问题一:担保人要负啥责任?

      站在了法庭上,两人就都不客气了。周老吉认为,自己当初打欠条就是怕事情有变,所以才认可了有担保人的欠条,如今王大水没影儿了,欠下的钱老马应该全赔。老马对担保这件事没啥说的,但他却提出周老吉起诉担保人违背《担保法》规定。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2004年4月1日,案外人王大水立据赊购原告的饲料,被告在欠条上签名担保,其事实清楚,2004年8月19日,因案外人王大水去向不详,被告支付给原告2400元饲料款,原、被告均无异议,其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起诉担保人违背《担保法》规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本案是连带保证,原告单起诉保证人是可以的。

      法律小贴士:担保人

      《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问题二:现在要钱还来得及吗?

      老马还说,当初王大水欠钱之后,自己在2004年8月19日给了周老吉2400元之后,周老吉再也没来找他要过钱,现在一晃已经过去三四年了,诉讼时效已过,周老吉现在才想起来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周老吉的诉讼请求。
      周老吉却说,其实自己在2006年5、6月至10月期间向老马催要过这笔钱,只是老马当时没给而已,自己是万般无奈才走上了法庭。可是,对这段“经历”老马一口否认,坚持说压根没有这么一回事。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凭欠款条及收款条上的日期,抗辩原告主张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其主张予以采纳。原告声称2006年5、6月至10月份找被告要过此欠款,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举出充分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这一主张,法庭不予采信。因此,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老吉的诉讼请求。

      法律小贴士: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制度。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振安区人民法院五龙背法庭副庭长赵峰表示,这起纠纷其实没什么可争议的地方,只是因为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结果丧失了胜诉权,十分可惜。

      案件B

      合伙生意 打欠条就没有“糊涂账”

      核心提示

      同村的生意伙伴,在散伙后却走上了法庭,两次打欠条,上面都写着一个数字,而这个数字所代表的金额,到底是双方用来算账的“记号”,还是一笔实实在在的欠款?这笔账,终究要到法庭上来算个清楚明白。

      案情回放

      丹东人何有才和柳白林是同村的村民,也是一对做生意的搭档。几年前,俩人合伙做建筑工程生意,2004年年末,俩人决定终止合伙关系。2005年1月16日,两人共同签字对双方做生意这段时间的投资进行了确认,柳白林投入现金12900元,何有才投入现金55500元。

      问题一:两次打欠条意味着什么?

      2005年8月,柳白林给何有才出了一张欠据,欠据上白纸黑字写明欠何有才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元。2007年5月18日,柳白林重新给何有才换了一张欠据,但这张新欠据的上角仍注明欠何有才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元。2007年12月17日,何有才一纸诉状将柳白林告上法庭,要求柳白林还他这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元及利息。

      法庭判决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终止后,被告于2005年8月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上注明了被告欠原告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元,已经表明与原告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2007年5月18日为原告更换欠据,系对双方合伙清算后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再一次确认。

      问题二:原告被告各执一词如何判断?

      但是,柳白林在法庭上表示,何有才说的并不是实情,他根本没有向何有才借过钱。至于这张欠条的来历,却是另有缘故。他说,自己在2004年跟何有才合伙做生意,两人经济实力有差距,所以投资数额也不一样,差额是四万二千六百元。自己打的欠条就是两家之间用来算账的,不是真正的借款。但是,对柳白林的说法,何有才却给彻底否了。

      法庭判决

      法庭认为,被告辩称出具欠据系证明双方对投资差额进行确认的主张,一方面欠据数额与投资差额并不相等,另一方面被告作为完全行为民事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欠据的法律后果,何况对投资差额的情况双方已经于2005年1月16日签字进行了确认,并不需要重复进行确认。法院判决被告柳白林偿还原告何有才欠款四万三千九百六十元,并从2007年12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至给付之日止。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于云峰法官表示,这个案例是关于合伙之间结算的问题,被告虽称未进行清算,但其出具的欠据已经能够说明双方已经结算。因此法庭作出了这样的判决。于法官提醒合伙做生意的人们,签订任何借据或是合同都要慎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感谢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五龙背法庭于云峰庭长协助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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