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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第一次提交审议——
    擅倒危险废物最高拟罚10万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6月23日)

      随意丢弃一块纽扣大小的电池就能污染60万升水,如果上万吨医用、工业危险废物随意处置,城市会变成什么样?
      6月20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张福乐代表市政府提请审议《沈阳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国内首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据了解,该草案最大亮点之一是以鼓励性条款设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在全国首次推出。
      近年来,沈阳危险废物污染日益突出,已成为各种污染要素中对环境安全危害最大、社会反响最强烈、治理最难的一项环境污染现象。而目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已不能满足沈阳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需要。
      草案共26条,对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危险废物的定义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增加了地方标准,填补了上位法的空白。
      负责草案起草工作的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由于沈阳市重化工产业规模较大,因而特意增加了污染责任保险的内容。目前,市环保局已和国内两大保险公司商榷本项工作开展的事宜。

      乱倒危险废物将受重罚

      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如果擅自倾倒、堆放、填埋或者排放危险废物,沈阳市环保部门拟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首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提出上述强力举措。
      根据草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清洁生产工艺,防止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产生的危险废物自产生之日起90日内,必须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
      草案强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按规定时限处置危险废物的,沈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处置;对限期处置拒不执行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处置,并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承担。
      针对部分企业停产或搬迁后原厂址土壤已被污染,严重影响土地再开发利用的现象,《草案》中还制定了“被污染土壤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置”的规定。

      【延伸阅读】 沈计划关停污染企业85家

      今年沈阳市计划关停大气污染企业80家,水污染企业5家。目前沈阳白清水泥厂、红梅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发酵生产线等污染企业已经被关停。
      在沈阳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市委常委、副市长邢凯代表市政府作了《关于我市污染减排工作情况的报告》。
      邢凯说,2008年是国家确定的污染减排中期考核年,市政府与全市16个区县政府签订了2008年度减排责任状,市考评委还将各部门污染减排完成情况列为年度考核体系“一票否决”指标。
      目前,沈阳市300座10吨/时以下小锅炉房拆除工作正在进行中,计划3年内拆除全部10吨/时以下小锅炉房。
      邢凯说,今年年底前,将组织物价等相关部门将城市污水处理费由目前的0.64元/吨提高到0.8元/吨;郊区县也将启动污水收费工作,推进污水处理厂市场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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