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开出租车行的许先生收到一封意外的信,当许先生拆开一看,竟然是一张法庭的传票,内容是“人身损害赔偿”。许以为是谁开的“玩笑”。“我和家人都本分老实,没伤人,也没欠人钱,怎么可能惹上官司。”但很快,许先生知道这不是个玩笑。
一名陌生女子索赔38万元
许先生看了眼原告的名字,是姓刘的一名女士。“我不认识这个姓刘的。”许先生心存疑惑,而这名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更让许先生惊诧莫名。“她说我把她撞伤了,要我赔偿38万!”
“你想想,38万是什么概念,在1999年,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就是个天文数字。”许先生被吓蒙了。
许先生自家的车这些天一直安全行驶,没事故,没罚单。他想这一定是法院弄错了。但是经过核对,没错,这位刘女士告的就是他,准确的说是他的车行。
许先生镇静下来托人打听才知道自己不是惟一的被告,同时被告还有小赵和佟非,是他俩开车撞伤人,而车是许先生车行的,所以许先生也成了被告。许先生更觉得奇怪,这俩人他谁也不认识,他俩开车撞人关自己什么事。于是开庭当天,许先生并未到场,也未答辩。
不久,法院的判决下来了,法院判决许先生的车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到判决的那天,许先生心里乱套了,他寻思着自己莫名其妙地被卷了进来,又莫名其妙地输了官司。他的第一反应是:法院判错了。第二反应是:这“冤大头”不能当。但许先生的头脑里又觉得似乎自己忽略了什么。
看着判决书,小赵?佟非?许先生念叨着这俩名字,佟非真没印象,但许先生想起,这个小赵他是见过的,但小赵不是自己车行里的司机,只是个挂靠在这里的。许先生想,应该先把事情弄清楚。
一份几乎被遗忘的协议
许先生先找到了小赵,两人碰了面,说了话,许先生对这个小赵的记忆全回来了。
1998年3月小赵分期付款买了一辆车,想拿这车开出租赚钱。当时小赵向汽车贸易中心交付定金、首付车款与各种费税合计8万余元。由于汽贸中心没有出租车经营项目,就在收了小赵的首付款后,将车转给出租车车行管理。于是小赵就找到了许先生所在的出租车行,希望可以“入伙”。
经过商谈,许先生按照规定,将此车所有权转移至该车行,同分期付款的购车业主小赵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小赵承包车的期限是20个月,自1998年4月到1999年12月。要求承包人每月25日至月末前,向车行定额交纳承包营运收入4450元,逾期每天还要收取5%的滞纳金。承包期内,车辆产权归出租车行所有,承包人只有经营使用权,如有累计或连续一个月未交承包营收款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出租车行收回车辆,所交费用不予返还。
为了增强这份协议的效力,当天,两人还把这份协议进行了公证。对于小赵来说,终于有个出租车车行可以“挂靠”,自己能名正言顺地开出租车赚钱了。而对于许先生来说,自己只是个“管家”,小赵的购车款从这里过一下,然后转给卖汽车的厂家,自己的车行每个月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几十元钱的出租车管理费。
由于这事太小,加上那些年不少出租司机和车行都是这么做的,许先生几乎忘了小赵这个人和这件事。现在想起来,这个小赵真是个“惹祸秧子”。许先生觉得自己气愤是有理由的,因为小赵当初求着进车行时曾许诺过:“以后出什么事我一个人担着,绝对不给车行添麻烦。”但话说出去没多久,就弄了这么个大麻烦回来。
许先生让小赵自己把事情“搞定”,但小赵显得很委屈:“这事不怪我,是佟非抢了我的车,也是他撞伤的人。”
谁是肇事者?
怎么又出了个抢车撞人的说法?事情更复杂了。经过询问,小赵叙述了事情的经过。原来,由于小赵中专没有毕业,觉得自己应付这个大家伙有些“吃力”,于是小赵得到了出租车的营运权后先是找别人来开,自己在旁边“看着练”。“我遇到佟非那天是刚开始自己开车,是1999年2月27日,与那个叫佟非的根本不认识。那天佟非和另一男两女凶恶地坐在了我的车上。佟非一见面就将我推到副驾驶的位置上,说他没开过捷达车,要开我的车玩玩。我看他一脸的凶相,没敢吱声。”
小赵说,不知怎地就害怕这个面恶的陌生人,通过检查时也没敢报警,他只能又憎恶又害怕地看着他把车提到高速,然后在路上横冲直撞。当车开到抚顺县哈达乡下哈达村时,由于车速太快,将横过马路的刘女士撞伤。
后经医院诊断,刘女士确诊为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膝锁关节脱位、右肱骨大活节骨骨折等复合性损伤。结论为刘女士颅脑外伤,右侧肢体瘫痪,需三人护理,直至死亡。
“佟非见肇事了,立即让我对外讲是我开车撞人,否则整死我。”小赵害怕极了,但是硬撑着不肯背这个“黑锅”,佟非没达到目的,事后事故处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亦认定佟非负全部责任。
但佟非的说法却并非如此。“那天我受朋友之约,要到别处去玩。看见小赵的出租车停在那,因我们平时都认识,我还有驾驶证,就对小赵说‘借我开一下,我没开过捷达车’。”按照佟非的说法,是小赵同意后坐到了副驾驶的位置上,佟非才将车开走的。当车开到下哈达村时,不小心将刘女士撞倒,此后向事故处理机关交付了一万元的保证金,现在自己正处于取保候审中。
一个是挂靠的司机,一个是毫不相识的“路人甲”,许先生觉得这个官司输得太冤枉,上次是吃亏在没重视,也没出庭的亏上,他认为只要自己提出上诉,肯定会赢得官司,把这个“冤枉官司”扳过来。
再审,车行、司机为肇事者垫付赔偿款
2002年,许先生的官司再审开庭,到底谁该为刘女士的医疗费“埋单”,许先生、小赵非常团结,观点一致。许先生表示,车行只是代收购人向汽车厂家分期交付购车款及利息,加之每月30元的管理费,因此车行不是车辆的所有人,更不应是被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小赵认为车是佟非开的,人也是他撞的,因此,只该让佟非来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佟非不是小赵雇用的司机,不应在未得到小赵允许的情况下强行开车,且超速行驶、措施不当,以致造成刘女士被撞成重残的后果。佟非对此起肇事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小赵虽不情愿让佟非开车,但是通过检查站时,却未报警。说明当时其并没有危机感。小赵关于佟非抢车之说法院不予确认,二人之间可视为是借用关系。在佟非暂无能力全部履行赔偿责任时,小赵作为肇事汽车的实际占有、使用人应先行垫付。许先生的出租行作为肇事汽车的所有人,又是该车的发包者。在其享受权利的同时,亦应按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亦应在其受益的范围内先行垫付。在车行、小赵为佟非垫付赔偿款后,均有向佟非追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佟非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二十一万余元。而被告小赵在车辆投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车行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终审,车行承担全部垫付责任
再审后,车行和小赵仍然不满意,法院既然说了“由佟非负全责”,那么为什么自己还要垫付,而且这么多钱,这个佟非万一不还也拿他没办法,因此不同意“垫付”。刘女士对判决的赔偿款等也不满意,提出申诉,申请再审。
法院经过再审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刘女士应获得的赔偿款额原审法院的判决比较合适。而关于出租车行对刘女士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问题,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在公安部门所调取的机动车详细信息中查明,肇事机动车所有人是出租车车行,故此,应承担全部垫付责任。
几场官司下来,虽然对其中的法律关系许先生还没完全明白,但是他已经明白了一个道理,做什么事都要用法律说话。
现在许先生还有麻烦事,就是向真正的肇事者佟非索赔。
故事1+1
案情
2005年11月30日,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与被告施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汽车出租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轿车出租给施某经营,施某每月向公司交纳租金4400元,因交通事故发生的费用由施某承担。租赁期限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2007年5月27日14时50分许,施某驾驶出租轿车时与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原告王某发生碰撞,致原告左中、环、小指挤压伤。经交巡警大队认定,施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对原告王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旨在使侵权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故在赔偿责任主体上并不仅限于肇事驾驶员,还应包括与该机动车一方有关的人,可以有机动车所有人的管理责任、雇主责任等等。
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以每月4400元的租金将其所有的轿车租赁给被告施某经营,该车在车型、外形、颜色上都与汽车出租公司所有的其它出租车辆相同,施某在经营期间不仅车顶上挂有该汽车出租公司的牌子,还使用该汽车出租公司统一的票据出具给顾客。
从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与运行利益的归属来看,虽然被告汽车出租公司没有直接支配和运行肇事轿车,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车辆实行了统一管理,并享受了该车的运行利益,即每月4400元的租金。
因此,被告汽车出租公司应当对被告施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两被告之间关于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由租赁方自负的约定,属两被告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第三人。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施某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6万余元,被告某汽车出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