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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假牌车身亡?理赔PK拒赔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6月4日)

      理赔: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两份保险合同。一次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辆爆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其家人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拒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驾车辆悬挂的牌照系假牌。保险公司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作出拒赔决定。

      案情回放
      出事时,他的车上挂着假牌

      2001年,大连市民张帅(化名)与某保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9万余元,交费期20年。被保险人为张帅本人,身故受益人为其子;2003年,张帅的妻子又在该保险公司为张帅投保另一款分红型人身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交费期20年,受益人为其妻子。
      2004年12月,张帅驾车在广东省某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车辆爆胎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为:“张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驾车辆悬挂的牌照系假牌。”
      2005年1月,张帅的家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其提供不出出险车辆的行驶证件,故保险公司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张帅驾驶的车辆无有效行驶证件为由,依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因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作出拒赔决定。
      时隔一年,张帅的家人持事故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向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的一份无回执的《关于请求协助调查函》(该函中描述了张帅所驾事故车辆的相关情况)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主张该车只是上高速公路时临时套上了假冒牌照,实际有一套有效的行驶证,依保险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理赔。
      近日,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帅的家人没有在最佳时期出示车辆行驶证的原件,终审驳回了其索赔请求。

      两次审理 不同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给付保险金

      举证观点: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系套牌车、无有效行驶证,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支持张帅家人要求给付32万元身故保险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保险公司未能提供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认定张帅驾驶车辆系套牌车的证明,同时也无其它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张帅驾驶的车辆无有效行驶证。

      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索赔请求

      举证观点:张帅的家人作为受益人,负有证明该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赔付责任范围的举证责任。
      判决结果:肯定了保险公司举证的效力并认定保险公司的调查结果可以采信;认定张帅家人的诉讼请求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不能得到支持。
      判决理由:张帅家人没有在凭行驶证主张权利的最佳时期——理赔申请期出示车辆行驶证的原件,且张帅家人在事后理赔申请过程中也提供不出该车辆的有效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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