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备的制度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
“国家队成员”的矫正经历
孙军(化名)对于“三月”充满记忆,在这个月份,他总共迎接过两个新的生命——一个是女儿,另一个是他自己。
2002年代表中国参加远南运动会盲人门球比赛,是孙军最引以为傲的经历。可是当光环褪去,退役后的他只能和盲妻张玲(化名)靠享受政府最低困难保障和亲友的接济,艰难度日。
2004年3月,女儿的出生,让两个人的不幸成为一家的艰辛。
为了能让家里的日子好转起来,从2004年9月到2005年2月,孙军利用自己在大连某出国劳务中介公司工作的条件,谎称能帮人办理去J国劳务,骗取被害人报名费、签证费、培训费等总计16000余元。
案发后,法院考虑到被告人特殊的家庭情况,从轻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宣判后,孙军回到大连市甘井子区的甘园社区服刑,接受社区矫正改造。
“他刚来的时候,抵触情绪很大,根本不和我们见面。”这是社区书记董海燕记录下的孙军当时的表现。
可是社区工作人员们相信,世界上没有不会融化的坚冰,因为太阳能照到任何一个角落。
在看到社区帮助自己的家庭重新办理了最低生活保障,并为自己联系免费学习盲人按摩,孙军的态度慢慢有了转变。之后每隔两三个月,他的思想表现都会被董海燕一一记录下来。
2007年3月30日,孙军顺利解矫,董海燕的记录是“思想境界有了一定的升华……打算将来有了房子,开一个按摩诊所免费为老人服务。”
回首一年的社区矫正经历,孙军说,“我看不见鲜花,却闻得到别人手中的芳香;我看不见阳光,但这一年中,却时刻能感受到温暖。”
他眨着盲眸,脸上漾着微笑。
从2006年至今,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街道的12个社区内,共有48人参加社区矫正,其中与孙军一样顺利解矫的有18人。
三年试点搭建起“管理平台”
从高墙改造到在家服刑,社区矫正被认为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之一。
2005年8月底召开的全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将大连和本溪两市列为试点,这意味着我省试图探索出符合本省实际的社区矫正模式。
“力求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组织体制,完善工作措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为全省扩大试点,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做法。”
这是当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协调会议上,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朱锦的一段讲话。三年后,当记者走进大连市甘井子区甘井子街道的社区矫正办公室,看到这里已经搭建起一个比较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网络平台。
如果要用一个词评价这里社区矫正的各项工作机制,“完备”是第一选择。
大连市甘井子区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王卫国认为,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机制,是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保障。
近两年,这里共出台《甘井子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甘井子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长效机制》、《甘井子街道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系统规范》,建立了《甘井子街道党工委社区矫正工作议事制度》、《甘井子街道社区矫正“六位一体”联合矫正制度》、《甘井子街道社区矫正志愿者监管帮教责任承包制度》等一系列机制和制度。
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社区矫正工作的对象是特殊群体,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宫旭介绍,目前该街道共有两支帮教队伍,一是专职队伍,由街道司法所长、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监狱下派干警等组成。二是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主要是大连地区的一些专家学者、律师、政法部门干警、社区居委会成员、“五老”人员以及特邀工作者。
社区矫正工作首要任务就是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街道和社区两级矫正组织为每位矫正对象建立了个性化的档案和台帐。
“六位一体”联合矫正制度是甘井子区街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发明创造”,将工商所、国税所、公证处、辖区单位工会组织、民营私营联合会纳入矫正组织,扩大帮教工作队伍。
“提前介入”实现“无缝式衔接”
社区矫正工作像是一盘棋,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街道社区等诸多部门的参与。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这是《关于在大连本溪两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司【2005】109号)中,对检察院的工作要求。
“别看只有短短的一句话,但做起来并不容易。”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王景元说。
根据以往经验,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容易出现“重中间、轻两头”的现象,即交付执行的衔接上监督不到位;在矫正监督过程中,检察人员主要到基层司法所、派出所了解、监督矫正的执行情况,缺乏和矫正对象的直接对话,不易发现其中存在的托管、漏管现象。
但在甘井子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甘区检察院通过“将事后监督变成提前介入”,成功实现“无缝式衔接”。
王景元介绍,2006年,该区街道成为社区矫正试点伊始,该院便组织人员介入,在组建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机制等各个环节,都进行了必要的指导,形成完整的工作规范。
“现在我们的工作已经从指导变为监督,既有程序监督,也有实体监督”。王景元表示,这主要体现在对服刑人员政治表现和其它方面表现的监督。
说到检察院的监督,甘区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检察院不仅定期(一年一至两次)对服刑人员逐一面对面谈话,了解他们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行为、以及现实的家庭生活困难,而且只要社区和群众反映服刑人员有不良表现,他们都会及时赶去了解情况。
“检察院可以视服刑人员的表现,决定是否撤销社区矫正,变成监内服刑”王景元表示,“把人送回监狱”不是目的,因此检察院在社区矫正中的提前介入,预防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两年多来,该区街道12个社区所有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为0。
“尽快为社区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目前这方面工作主要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进行。”大连市甘井子区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子青说。
作为一名基层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李子青建议,在社区矫正试点的基础上,及时地进行社区矫正的立法,包括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修订,将社区矫正的实体的和程序的纳入其中。专门制定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与李子青的观点不谋而合,同样认为国家或本省应为社区矫正进行立法。
孙还特别强调,立法中应特别解决的四个问题:一是人员问题。究竟由什么人来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扶持性措施,解决这些人员的法律地位;二是资金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帮助扶持性活动,必然需要资金投入。这些资金绝大部分应该由国家负担,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财政保障体制;三是设施问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一定的物质设施。如何建设这样的物质设施,这些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的来源等,都需要在相关立法建设中加以规定;四是内容问题。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帮助扶持性措施究竟包括哪些,需要在总结现有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使这类活动科学、有序、合法地进行。
链接——哪些人适用“社区矫正”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5种犯罪;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