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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真情 软化坚硬的冰山
      公正、谦抑、人道,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
    作者: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6月4日)

      核心提示

      这是一起发生在弱势群体间的纠纷案,双方如同两座冰山,曾“上过法庭、动过手”。然而,就是这样一起棘手案,因办案法官的“人情味”,从双方实际困难出发,最终得以解决。

      办案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王建华

      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房明的办公桌上,有一封当事人写来的信,信中有一句话这样写的“尽管主审法官一直在为被告讲情,但是我很理解,我被审判员对当事人认真负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真情所动,我理解他们的苦心,我没有任何怨言。”
      这是大连中院近期调解的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法官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更赢得了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信任和赞誉,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争执

      2006年,原告刘某通过中介公司与被告孟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如约交付了房款,但孟某却因其亲属由于房屋出卖款分配及出卖前的占有使用现状等问题进行了种种阻碍,未能如期交付房款。为此,在房屋交接过程中,被告亲属和原告之间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并动了手,矛盾日益激化,导致交房期限一再拖延。
      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原审法院判决孟某赔偿原告1.2万元违约金。原告不服,认为原审认定天数低于实际违约天数,主张被告承担4万元违约金,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

      经过大连中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违约天数确实与事实不符,按照合同约定原告的请求与法有据。然而在审理期间,中院主审法官发现原告孤身一人生活无人照顾,且年愈七十,患有淋巴癌、风湿等多种慢性疾病,甚至行走都很困难。而被告也是孤身一人生活,还是下岗工人,双方都在供一个孩子读大学,生活都非常困难。按照原告要求的4万元赔偿数额被告确实难以承受,并且因被告与其亲属协议约定,房屋出卖后,被告所能分得款项也仅为5万元,如果付违约金4万元和诉讼费,最后被告什么也得不到。

      撤诉

      考虑到这一情况,主审法官把工作重点放在了上诉人身上,他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向他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承认了他的上诉理由和事实依据,使他在心理上对法律产生信任。向他说明了被告的困境及状况,阐明了被告逾期交房的形成原因,启发他对被告产生同情心。
      为进一步加强与原告在感情上的沟通,主审法官经常利用工作和休息时间用电话与原告沟通,春节前专门打电话给当事人拜年,由于原告行动不便,每次来院,主审法官都亲自到大门口搀扶接送他,由此,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就这样,经过与双方当事人反复的沟通协商及感化,最后,终于赢得了双方对法官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主动达成了和解协议,共同撤诉。

      编后短评:该案的原被告双方都有生活上的实际困难,办案法官报请上级获准了为当事人减免诉讼费用,为成功调解打下了基础。由于该案涉及问题较多,调解后,法官仍在帮助双方当事人解决房屋交付后出现的其他问题。如此公正热心的法官,怎能不受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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