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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旧案久拖未果 法官细心妙招化解
    连发短信 感动得“老赖”自首
      “人性化”司法是法律人文关怀的彰显与进步。
    作者:本报记者 任晓霞 (2008年6月4日)

      核心提示

      都说“执行难”,但是抚顺中院的执行法官却将“难事”变成了“好事”。面对申请执行人的误解,执行法官们用心办案、以情动人,最终将案件圆满解决。

      花9万元买的房子,结果开发商“赖“了4年不给钥匙。可怜的柯女士申请执行,但是由于事实错误,法院又无法执行,面对当事人困惑不解的眼神,法官从司法为民的角度继续做好案外调解工作,最终为柯女士解除了长达4年的购房烦恼。
      近日,当柯女士握着盼望已久的房屋钥匙时喜极而泣,她激动地说:“当初我一时对法院不理解,今天我真是感受到了法官的真情啊……”

      办案人: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 鞠国寿

      购房款:9万元
      房屋大小:80平方米
      结果:付钱后4年没拿到钥匙

      柯女士曾是抚顺市某单位干部。4年前刚退休那会儿,她看中了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无论是户型还是大小都让她喜欢得不得了。当年10月,柯女士用多年来省吃俭用积攒下的9万元钱,付了房子的全款,满心欢喜地等着乔迁新居。可这一等就是整整4年。
      万般无奈,柯女士只好走进了仲裁机关,并依据《裁决书》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希望法律能帮自己讨回公道。

      一个错误:证号不符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异议成立,不予执行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鞠国寿受理案件后立即展开工作,但被执行人却以《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了执行异议。
      鞠法官审查发现,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预售许可证号与柯女士所购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号不符,而仲裁裁决却认定合同有效,显系认定事实错误,被执行人异议成立。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对该裁决书应不予执行,柯女士只能请求重新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不理解
      法官:多次登门,案外调解
      被执行人:避而不见

      这样的结果对于柯女士无异于当头一棒。“明明花钱买的房,仲裁也赢了,但法院却不予执行,我的权益谁来保护啊?”
      她怀着满腹委屈找到抚顺中院。王延升庭长和鞠国寿法官热情地接待了她,在对其遭遇深表同情的同时,向她耐心讲解法律的规定和不予执行的理由,使她对本案的执行有了一定的认识与理解。道理讲清了,案子也结了,但柯女士的心结并没有完全解开。望着她失望的神情和疲惫的身影,鞠国寿法官决定一定要把案子圆满解决。
      当鞠国寿法官第一次找到开发公司讲明来意时,公司表示半个月内即可解决。但半个月过去了,承诺并没有兑现。鞠国寿法官再次来到开发公司,工作人员推说经理不在,又说找不到。鞠国寿法官又来到有关部门寻求帮助,可除了得到经理的手机号码外别无收获,而经理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调解工作陷入困境。

      转换方式:手机短信做“说客”
      打动人心:两个月后有回音
      如愿以偿:老赖终被感动

      一天,在家休息的鞠国寿法官突然冒出个想法:何不用手机短信尝试一下呢?
      于是,他将想法编辑成短信发了出去。一连三天没有回应,继续发。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两个月后,那部手机终于主动打来电话,经理在电话中说:“由于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好多类似柯女士的问题,也因此接触了许多法官,但像你这样案子结了还始终把当事人挂在心上的,我还是第一次遇见。你让我感动与敬佩,她的问题一定解决。”一周后,开发商打来电话:“今天看房。”
      当柯女士在鞠国寿法官陪同下拿到盼望已久的钥匙时,禁不住流下了泪水。
      (感谢陈玉兰、王玉池协助采访)

      编辑短评:西汉董仲舒倡导司法官吏们在断案中以儒家经义为标准,以“国法”为中枢,与“天理”、“人情”协调统一。当然不能奢求所有案件当事人都能在打官司时“理解”法律,“遵守“法律,所以法官办案不但要用法,更要用心、用情。此案,如不是法官以“人情味”打动双方当事人,恐怕不会收到如此良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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