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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粪池遇放鞭炮的明火产生爆炸,孩子被炸伤。孩子家长:“物业管理有漏洞,应该负责。”物业:“孩子违规放鞭炮,是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双方争论不休,法院一锤定音——
    放鞭炮引发井盖伤人 物业埋单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8年6月6日)

      核心提示

      沈阳市东陵区的明明和小豪放鞭炮时,明火使化粪池爆炸,井盖飞了起来,并砸伤了两个孩子。那么由此而来的医疗和赔偿费用应该算在谁的头上?物业公司有责任吗?明明和小豪都是十多岁的孩子,家长是否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案件回放

      “危险”正悄悄逼近

      很多时候麻烦事件的开头都是平静的,看不出一点预兆。2007年2月,人人沉浸在过节的热闹气氛中。明明和小豪也是如此,对于过年,两个男孩子都特别高兴,因为可以“放鞭炮了”。
      明明年纪还小,刚刚10岁,小豪比明明大几岁,于是明明成了小豪的“跟班”,由小豪带着他出去玩。出去放鞭炮的时候,两个孩子的家长只敢给孩子些威力小的小鞭炮,并特意嘱咐:“注意安全。”但是两个小家伙的心早就飞了出去,含糊地答应了两声,抱着鞭炮就奔出了门。
      下午的小区里没什么人,明明和小豪玩得不亦乐乎。当天16时20分左右,明明和小豪来到小区的一处井盖前,两个小家伙觉得这个井盖“平平整整,挺适合放鞭炮的”。但是明明和小豪并不知道这个井盖不是普通的下水井盖,而是一处化粪池的井盖。此时,化粪池中不停歇地产生着一些透明气体,这些气体淤积在池中,越积越浓,一遇明火就会爆炸。

      井盖崩起 孩子8处骨折

      小豪和明明此时仍然很开心,小豪将鞭炮放在化肥池的井盖上准备燃放,为了能固定鞭炮,明明把鞭炮塞到井盖的洞中,然后退开一步站在井盖上观看。小豪划着了火柴,化粪池里的气体接触到火焰,轰地炸了开来。化粪池的井盖受爆炸气体的冲击而崩开,井盖和爆炸的气浪把在一旁的明明和小豪崩伤。
      小豪伤势较轻,而明明就没那么幸运了,明明被送入医院后被诊断为“下颌骨骨折,右股骨干开放性骨折,左桡骨远端骨折,右尺骨中段骨折,右桡骨颈青枝骨折,鼻骨骨折,右眶后侧壁骨折,头皮裂伤,上齿槽突骨折,腭部裂伤”。看着浑身8处骨折的孩子,明明的家长又伤心又害怕,更怕明明今后无法康复。
      明明和小豪被崩伤后,物业公司也很震惊,会不会是燃气爆炸?这是物业公司的第一个想法,于是马上联系了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安监部门当日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与煤气公司同时勘验现场并检查煤气管线,但排除了燃气爆炸可能,处理结果为该起爆炸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既然不是生产方面的安全事故,那么就是住宅小区物业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明明的家人这样想。

      家长&物业:到底谁的责任

      经过半个多月的精心治疗,明明的伤势稳定了,而明明一家支出的抢救治疗费用近3万元。这笔钱让并不富裕的明明家难以负担,同时,明明的家人更对住宅小区里竟然存在如此危险的隐患感觉无法理解,于是他们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讨个说法。而物业公司对此事的看法跟明明的家人显然不一样。
      “我们没有错。”物业公司认为,自己作为化粪池的管理者已经尽到了责任,除了日常维护外,还在小区内的下水井前设立了提示板,标明了此处“小心”,并对明火、鞭炮等作了提醒。明明的家人对物业公司的说法无法认同,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找到法院说理。

      管理存在隐患 物业负责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爆炸事故发生虽有遇明火这一诱因,但爆炸的发生前提条件是化粪池内可燃气体浓度过高,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并不能因存在诱因而免除和减轻物业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明明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判决后,物业公司提出了上诉。
      今年5月末,二审法院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物业公司一次性给付明明人身损害赔偿6万余元。

      法官说案

      安全有隐患 物业担责任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化粪池为小区内建筑物的附属设施,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内的化粪池有维护管理的义务,保证作为建筑物附属物的化粪池的功能和安全,对于化粪池产生沼气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有爆炸的可能应有预知,应进行完全的维护管理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和发生事故的可能。因物业对小区内的化粪池维护和管理存在瑕疵,形成化粪池内不明可燃气体浓度过高,随时有遇明火发生爆炸的安全隐患,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造成明明身体伤害。按照过错推定的原则,物业作为化粪池的维护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对明明造成的合理损失。
      关于物业主张自己作为化粪池的管理者没有过错,爆炸事故是由于明明故意行为所致这个问题,物业不能证明其对化粪池尽到了完全的维护、管理的义务及维护和管理不存在瑕疵,对爆炸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律师提示

      找出原因 划分责任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大石表示,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失或疏忽,导致业主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导致进入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导致业主所有、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财产发生损失等。这是最常见也最易引发物业管理合同双方争议的民事责任风险,因此,分析事故原因、划分责任很重要。

      提示一:事故原因要核查

      关于本案化粪池爆炸对明明造成了伤害,首先要查清的就是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本案中,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处理材料及相关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足以认定化粪池产生的可燃不明气体浓度过高遇明火产生爆炸,造成明明身体伤害的客观事实。

      提示二:家长监护不力也要担责

      本案中,明明和小豪都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智力状况,对化粪池爆炸的危险问题不具判断能力,物业对化粪池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注意的义务,所以导致明明被崩伤的结果,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明明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若是让10岁的孩子单独进行放鞭炮这样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活动,没有完全尽到对小孩的监护责任,也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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