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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的小孙一心想出国赚钱,终于让他找到了一个机会,听说某协会正在招纳出国务工人员,他前后交了六万多元钱,还签了合同。但钱是交了,国却没出成,小孙找协会想把钱要回来,而协会却说自己只是个中间人,是受某服务公司的委托,钱都给服务公司了。小孙为了要这笔钱简直跑断了腿,协会和服务公司之间的推诿让小孙晕头转向,为了弄个明白,小孙只好走了法律程序——
    出国没办成 中间人吃官司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8年7月11日)

      小孙这次真急眼了,眼看钱没赚到,还要倒贴6万多,他是真坐不住了,一个劲儿地叹气:“我后悔啊,哪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他们就是合伙忽悠我。”

      案情回放

      半年内办出国

      小孙年轻力壮,会电焊手艺,他一直希望能赚很多钱,改善家里的经济状况。他不想在家跟祖辈一样种地,一心希望能在短时间内多赚些钱。2006年1月的一天,小孙觉得机会来了。
      小孙听说一家协会正在招募去外国的劳工。听人说,外出打工一个月能赚四五千元,一般还包吃包住,在国外辛苦几年,回来什么都有了。小孙看好机会到了,马上找到这个协会,并非常热情地推销自己,希望能跨入出国淘金的行列。这个协会在面试后也觉得小孙具备出国务工的条件。双方都很满意,于是很快和小孙达成口头协议。
      小孙和该协会约定交纳出国费用人民币6万元,后小孙又交了培训费3000元,协会承诺收款后6个月内办完全部劳务输出手续并签订出国劳务合同。

      “没走成就退钱”

      “小孙要出国赚大钱了!”消息在小孙的家乡传遍了,家乡的人们都用羡慕的眼光看着小孙家,小孙也觉得挺有面子,现在万事俱备,只等出国的手续了。
      口头约定是半年办理完手续后安排出国,但一年过去了,仍然没有任何消息,小孙几次三番地找协会,协会都表示正在办理中,但因为手续复杂,请小孙耐心等候。一眨眼,又半年过去了,2007年5月,小孙等得不耐烦了,找到该协会表示:“这国我不出了,退钱。”协会还算痛快,于2007年7月2日与小孙签订了承诺退款“协议书”。小赵怕不保险,要求协会找个担保人。于是一家纺织品公司于2008年1月8日签订了为服务公司退款的《担保协议》。当日,该纺织品公司的老板金某又与协会签订了保证合同。
      小孙拿着退款和担保的协议书,还是没能要回来钱。无奈之下,小孙只得提起诉讼,要求服务公司返还交纳的出国费用6万元,并支付利息,赔偿培训费损失3000元,协会承担连带责任,纺织公司及法人金某承担保证责任。

      推诿推不掉责任

      法庭上,服务公司表示,服务公司是与协会签订的“出国劳务合作协议书”和“国外项目合作协议书”,也收取了协会交来的保证金,并没有与原告小孙签订过合同,与小孙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应将服务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应驳回小孙的诉求。
      协会则站在了小孙一方,表示协会与小孙的协议属实,但协会是受服务公司委托为其招募出国劳务人员,所收取的保证金也已经全部交给服务公司了,服务公司也承认这一事实。协会与服务公司约定,每办理完派出一名出国劳务人员,协会提取3000元的代办费,现一名人员也未派出,协会也未提取任何代办费,所以小孙所交的保证金应由服务公司负责退还,协会只能负连带责任。纺织公司的金某也觉得自己“冤枉”。
      几个被告振振有辞,小孙被弄糊涂了,他不知道自己现在的起诉能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他怕输了官司也赔了诉讼费。好在法律给了他一个明白。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判决被告服务公司退还原告小孙所交办理出国劳务费用人民币6万元,并按约定给付利息。被告协会负连带责任,被告纺织品公司于其签订的“担保协议”履行期间届满后即2008年7月30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某由于其签订的“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2008年7月30日),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案

      违约就要担责

      主审此案的法官表示,小孙按照约定交纳了出国劳务的相关费用,被告理应在约定期限内为原告办理好出国劳务事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然而至今也未能办成,原告所交纳的出国劳务的费用也未能返还。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虽然是与被告协会达成的口头协议,但是协会是受服务公司委托,代为招募出国劳务人员的,所收取的费用全部交给服务公司,一切出国手续和劳务项目亦应由服务公司负责办理,现在协会早已将原告所交的费用全部转交给服务公司,所以应由服务公司退还原告所交出国劳务费。
      被告协会虽然将原告所交的出国费用交给了被告服务公司,但是原告办理出国劳务的合同最初是与其达成的,因此协会应负连带责任。被告纺织公司与被告协会签订的“担保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以自己所有的资产为服务公司所欠协会出国劳务费用做担保,应负保证责任。被告金某与协会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如纺织公司财产不能拍卖或拍卖后不足部分,可用家庭其他财产变换现金退还”。因此被告金某应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为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2008年7月30日,所以其应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另外,虽然被告服务公司认为,服务公司是与协会签订的合同,并没有与原告签订合同,另外服务公司与协会于2008年1月8日重新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的最终期限是2008年7月30日,合同还没有到期,原告没有诉权,不应将服务公司列为第一被告的辩解意见,是不能被采纳的,因为协会与原告达成的口头协议,实质上是受服务公司的委托,所收取的费用都交给服务公司,一切出国劳务的手续也是由其办理,2008年1月8日签订的保证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履行期间早已届满,原告在此之前已经享有诉讼权利。

      律师提示

      签担保协议要谨慎

      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的高大石律师表示,担保协议不能随意签,要明白其含义,否则要负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意一个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高律师还提醒,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若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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