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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接连下发两份公告:一是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在报纸上全文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二是面向社会征集未来五年我省的立法规范项目建议。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举措,不仅有利于“良法”的出台,更有利于立法的质量。
    立法 先听民意的声音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8年7月14日)

      《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结束公开征求意见——
      群众建议:虐待老人者不能提拔

      近150条意见和建议!自6月5日《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截止到目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共接到电话60多个,信件30余封,电子邮件50多个,为草案的完善添加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很多群众认为,条例草案充分体现了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努力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和落实。特别是对老年人医疗、交通等方面应当给予的优待和照顾的规定,反映民心,符合民意,贴近百姓,真正替百姓着想,大家呼吁尽快出台这个条例。
      省人大法制委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群众的意见多数围绕在老年人交通、医保、就医等几个方面。关于老年人乘车的规定,公交公司提出享受半价或免费待遇的老人,乘车要办理公交IC卡;有的老年人提出,私人承包的小公汽和将来使用的地铁是否也实行相应的优待。关于医保的规定,群众提出,现在报销医药费只能在本地区,如果在异地居住,还要回到原地办理,十分困难,能不能规定可以异地报销。另外,现在的医保的账户资金是按照收入来确定的,老年人收入低,医保的账户资金就少,能不能按照年龄来确定医保的账户资金。同时提出,医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公开透明。关于老年人就医的规定,有意见提出,对老年人就医应当作出提供方便的规定,挂号要有专门的窗口;社区医院应当有上门服务的项目,以方便老年人就医。
      另外,有的意见提出,要规定虐待老年人的干部不能入党、入团和不能提拔;不赡养老人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有人建议,在部分的大专院校开设老年人护理和老年人心理专业,逐步实现老年人服务的专业化、社会化。
      作为一部备受关注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尽量吸纳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在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后,将适时提请以后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公开征求立法项目

      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促进立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第七次会议决定,制订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008年至2012年立法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民和社会组织均可以就我省需要制定、修改和废止哪些地方性法规提出立法规划项目建议。
      二、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写明立法项目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和理由、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情况,并请注明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四、立法项目建议可以通过信件、传真或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
      五、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10日。
      通讯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政编码:110033
      传真电话:024—86681934
      电子邮箱:lnrdfgw@163.com
      特此公告

      【评论】当尊重民意成为基本姿态

      无论是公开征求立法项目,还是将与百姓权益息息相关的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听取意见,都是省人大常委会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举措。
      立法吸纳民意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成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如今,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积极介入立法博弈,已成为公民的普遍诉求和社会共识。
      在原理上,立法是一项“分配正义”的事务,其直接指向各个社会主体手中的权利和义务。当需要动用国家权力去配置个体的权利义务时,就须听取受立法影响的个体们的意见。无论哪一项立法,都应当全面听取受其影响的各方主体的意见和建议,而不能偏听偏信或者忽略哪怕是最微弱的声音。
      从目前来看,我国“开门立法”的主要做法,是由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然后由民众提出意见和建议,最后立法机关择情吸收。这其中,有两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容易消解民意的影响力:一个是民众与法律草案接触环节,再一个是立法机关的吸收环节。就前者而言,由于公布草案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介,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与媒介没有接触或接触不多的群体,远离了参与立法讨论的平台。就后者而言,立法机关如何公正甄别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并吸收,如何对待那些最终未能吸纳的意见,同样也反映了民主立法的健全程度。
      对于那些未能主动参与到立法博弈中来的群体,立法机关应为他们搭建公平博弈的平台,创造机会激发他们发出自己的声音。因为,对民意的尊重,正是民主立法的基本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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